首先,勞務派遣也必須繳納公積金。
據悉,新《條例》壹方面規定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有必要明確公司有義務按規定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另壹方面,針對近年來大量的勞務派遣問題,新《條例》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為被派遣人員繳納住房公積金。
具體來說,單位招用或者調入職工的,應當自招用或者調入職工之日起30日內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或者轉移手續。用工單位和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的單位應當在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被派遣人員的住房公積金。
為了保障職工的知情權,新《條例》還明確規定,單位應當按月通知職工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情況。工作人員發現單位不履行義務的,可以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
二、不繳納公積金的單位應當承擔責任。
勞務派遣單位的用人單位未履行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義務的,新《條例》明確了應當承擔的後果和法律責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對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根據相關信息建立住房公積金信用管理系統,按照規定與相關信用信息系統連接。
其中,勞務派遣單位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本單位職工未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654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負責人處3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虛報、謊報相關信息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3000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