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件: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
冀勞社[200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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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範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
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本級養老保險統籌單位:
壹、規範企業離(退)休人員津貼補貼的指導思想和原則。根據中央、國務院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和規範公務員收入分配秩序的總體要求,逐步解決全省各級各部門各行業企業之間不合理的津貼補貼水平差距,實行統壹的津貼補貼項目、標準、資金來源和發放辦法。企業離(退)休人員津貼補貼的規範工作,按照省紀委等6部門的統壹部署和要求進行;規範後的離(退)休補貼根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隸屬關系,按同級行政機關同類人員的標準和實施時間執行。
二、規範津貼補貼項目。統壹歸並各企業及企業離(退)休人員各項津貼補貼項目。離休人員的津貼補貼項目,統壹歸並為“離休人員補貼”;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津貼補貼項目,統壹歸並為“退休人員補貼”。規範津貼補貼後行業及企業原有自行設立的其他各種津貼補貼項目壹律取消,今後也不準自行設立津貼補貼項目。
三、規範後的企業離(退)休人員補貼標準和執行時間。企業離(退)休人員津貼補貼在統壹歸並和規範的基礎上,先確定近期標準,以後隨著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和財力增長,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逐步提高補貼水平。起步階段企業離(退)休人員的補貼標準和執行時間為:
(壹)規範後省本級養老保險統籌單位(包括行業駐外地單位和垂直管理行業的市、縣級單位)離(退)休人員的補貼,暫統壹按照省直機關同類人員補貼標準,從2006年12月1日起執行。起步階段省本級統籌單位離(退)休人員各職級補貼標準見附件1。
(二)各市、縣、區企業離(退)休人員補貼,根據當地的統壹部署,按照當地行政機關同類人員補貼標準和實施時間執行。當地行政機關已經發文件對公務員(離退休人員)津貼補貼進行規範的,同級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應盡快部署企業離(退)休人員津貼補貼的規範工作,做到同步實施;當地行政機關公務員(離退休人員)津貼補貼尚未發文件統壹規範的,以後在發文件時可壹並對規範企業離(退)休人員津貼補貼工作進行部署。
四、資金來源。企業離(退)休人員津貼補貼規範後,離(退)人員補貼的資金來源,仍按冀辦字〔2001〕10號、冀勞社〔2001〕72號文件規定執行。
五、審批程序。企業離(退)休人員津貼補貼的規範核準工作,由所在單位填報匯總後的單位審批表(附件2)和花名冊(附件3),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執行,同時由單位將本次規範的離(退)休人員補貼情況填入登記表(附件4),經社保經辦機構核準後存入本人檔案。
六、其他事項。本次規範企業離(退)休人員津貼補貼後,離(退)休人員原按月享受的離休人員護理費、離休人員交通費以及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年1-2個月的生活補貼、年終加發的壹個月生活補貼、年度冬季取暖補貼、死亡後壹次性喪葬撫恤金、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等,繼續按現規定標準、發放方法、列支渠道進行發放。離(退)休人員1-2個月生活補貼、年終加發的壹個月生活補貼、冬季取暖補貼、死亡後壹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以離(退)休人員歸並、規範後的基本離(退)休金項目和標準(含歷次調整增加部分)為準。
附件:1、省直機關和省本級養老保險統籌單位離(退)休人員起步階段補貼標準表
2、企業離休人員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規範津貼補貼單位審批表(略)
3、河北省企業離休人員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規範離(退)休人員津貼補貼花名冊(略)
4、企業離休人員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調整離退休金情況登記表(略)
附件1
省直機關和省本級養老保險統籌單位離(退)休人員起步階段補貼標準表
單位:元/月
職級標準:
離休人員:
正廳級1760 副廳級1504 正處級1312 副處級1184 正科級1088 副科級1024
科員960 辦事員896
建國前老工人:
高級技師1120 技師1056 高級工992 中級工896 初級工、 普工832
二○○八年壹月七日
/zcfg/index.shtml?id=6930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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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
冀勞社[200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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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和壹次性撫恤標準的通知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本級養老保險統籌單位:
近期,省人事廳、財政廳下發了《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冀人發〔2007〕70號),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進行了調整;省民政廳、人事廳、財政廳轉發了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下發的《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對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標準進行了調整。根據河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待遇不平衡問題的通知》(冀辦字〔2001〕10號)關於企業離休人員按照機關有關政策執行的規定,現就企業離休人員和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統稱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和壹次性撫恤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關於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
(壹)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原則
確定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必須實事求是,根據遺屬家庭的實際收入,生活困難程度,本著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補助。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對象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對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養的,沒有經濟來源的下列親屬:
1.父、夫年滿60周歲,或未滿60周歲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妻年滿50周歲,或未滿50周歲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滿16周歲的,或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周歲的,或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標準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按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並同步調整,今後不再另行發文。2007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見附表。
對下列人員在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補助的基礎上再增加20%:
1.企業離休人員(不含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後的遺屬;
2.遺屬中的孤老、孤小人員;
3.經組織確認因公犧牲、死亡人員的遺屬。
(四)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若幹具體規定
1.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要以離(退)休人員死亡時是否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為準。凡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後來符合補助條件的,壹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難補助。
2.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其隨帶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難補助的可以繼續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兩人以上的(不含屬於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規定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同負擔。
4.發放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了解遺屬經濟變化情況,根據情況停止或發放其生活困難補助。
5.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要嚴格審批手續。需要申報的材料和審批程序繼續按現行規定執行。
6.企業離(退)休人員屬於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金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以及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原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從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規定調整並補發差額部分。
二、關於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發放問題
(壹)調整壹次性撫恤金標準。自2004年10月1日起,離(退)休人員病故後,壹次性撫恤金標準調整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離(退)休金。
(二)壹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離(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壹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金為基數計發。即按冀勞社〔2001〕72號文件套改後的基本離(退)休金和套改後歷次按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金之和為基數計發。其中,2006年6月30日冀勞社〔2006〕76號文件實施前離休人員生前最後壹個月基本離休金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後壹個月基本退休金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和獎金三項之和。2006年7月1日冀勞社〔2006〕76號文件實施後離(退)休人員生前最後壹個月基本離(退)休金按歸並後的口徑和基本離(退)休金合計金額掌握。
(三)遺留問題的處理。本通知下發前已按原標準支付撫恤金的,從2004年10月1日起按調整後的標準重新核定後予以補發。
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和撫恤金標準,是適應政策調整變化、保障離(退)休人員遺屬基本生活的需要,各市、各單位要認真、盡快落實。
二○○八年壹月八日
/zcfg/index.shtml?id=69305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