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部分
減免延期+延期為企業經營“減負”。
租金減免
擴大租金減免範圍。對市縣國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合法出租房產、土地等資產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非國有市場主體,2022年在原減免租金的基礎上再次給予租金減免,減免總額不超過6個月。間接承租人將不享受租金減免政策,確保優惠租金減免政策惠及最終承租人。鼓勵蘭州市、縣及其他國有企業參照執行我市現有租金減免政策,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鼓勵和引導非國有房屋所有權人或經營管理主體對最終承租經營者給予適當租金減免。
稅務部門還將分階段減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也就是說,2022年疫情期間出租房屋的納稅人,將因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租金減免,按月減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最長免稅期限不超過6個月。
緩繳住房公積金、社保費、生產要素費。
延長住房公積金延期繳納期限。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和其他用人單位可按規定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緩繳期延長至2023年6月30日,到期後補繳。緩繳期間,繳存職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受緩繳影響。
落實擴大緩繳社保費政策。將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延長至2023年4月30日。對餐飲、零售、旅遊、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等5個貧困行業和其他受疫情影響嚴重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貧困行業,分階段緩繳工傷和失業保險費至2023年4月30日。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2年繳納養老保險費有困難的,暫緩繳費至2023年6月65438+2月31。
保證中小企業生產要素的穩定供給。對未從電力市場直接購電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實行代理購電,電網企業通過優化購電方式適度降低用電成本。全面落實生產經營困難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停水、停電、停氣欠費”政策,設置6個月緩繳期。企業會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可以延期付款,並簽訂延期付款協議,在此期間免除拖欠和滯納金。
加大退稅減稅力度
稅費方面,壹是加大增值稅期末退稅力度,將先進制造業增量增值稅留抵稅額全額返還政策範圍擴大到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制造業和其他行業(含個體工商戶),壹次性返還小微企業留抵稅額。二是擴大“六稅兩費”減免範圍。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按50%征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三是再次實施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2022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24年2月31日,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第四,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R&D費用扣除比例。科技型中小企業R&D活動中實際發生的R&D費用,不形成無形資產且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實際扣除的基礎上,2022年65,438+0,再按實際發生額的65,438+000%稅前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進行稅前攤銷。第五,增加個體工商戶定額調整頻率。受疫情影響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將根據實際經營情況調整定額,幫助受疫情影響的個體工商戶。
第二部分
穩就業、保民生、強金融、促消費
加大財政支持力度
減輕困難企業的還款壓力。對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小微企業貸款(含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主經營的貸款),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借款人按照市場化原則協商延期償還本息,延期貸款正常計息,不罰息。原則上還本付息日最長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
加大融資擔保支持力度。推動政府融資擔保機構擴大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融資擔保業務規模,降低小微企業平均擔保費率。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收取的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上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收取的擔保費率不超過鼓勵政府融資擔保機構加大對實體企業的擔保支持力度。
補貼支持各類企業申報就業見習單位。
支持企業穩崗擴崗。支持各類企業申請就業見習單位,擴大見習崗位規模,給予見習單位每人每月1萬元見習補貼。留存率達到50%-60%(不含60%)、60%-70%(不含70%)、70%及以上的,補貼標準分別提高到1.200元。挖掘國企就業潛力,市屬國企新招人員中應屆高校畢業生比例不低於70%。
加大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全面落實中小企業政府采購支持政策,中小企業預留市場份額由44%提高到60%,中小企業中標貨物和服務項目預付款比例由30%提高到50%。
加大對商貿行業企業的扶持力度。
繼續開展消費促進活動。加大對受疫情影響較大行業的幫扶力度,適度放寬百貨、家電等行業的安置限制。逐步恢復各類大型汽車展會,鼓勵汽車銷售企業開發直播、跨界聯動推廣等新模式。鼓勵蘭州老街、樹平丹霞、黃鶴樓等旅遊景區開展假日經濟推介活動,加快恢復張掖路、正寧路、酒泉路等重要路段的“夜間經濟”秩序。推進產地市場、農貿市場、冷鏈物流項目升級改造。
第三部分
促進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
取消限售政策,拿證交易。
階段性調整蘭州首套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下調首套5年期以上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下限,取消現行限售政策。個人購買的住房,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後,方可上市交易。不動產權證書上已按原規定標註限售的,按現行規定執行,不影響上市交易。
進行“征地開工”
落實“征地是起點”加快工程建設進度。鼓勵和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其項目紅線外投資建設配套市政基礎設施。優化土地使用等事項改變繳納出讓金的程序。在充分評估房地產企業信用風險和財務狀況的基礎上,協調金融機構開展房地產企業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業務。適當提高舊城改造、城市更新等項目的貨幣化安置比例和獎勵幅度。積極探索推行“房票”制度,鼓勵實行異地安置。
加快推進雁灘片區等城市更新項目試點建設。
加快實施城市更新。鼓勵國有企業和民間資本參與城市更新,實施城市更新項目容積率出讓和獎勵,依法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推動設立城市更新專項資金,為市場主體參與城市更新提供充分保障。加快雁灘地區、中山路地區、南河新村地區、五星坪華林坪地區城市更新項目試點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