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積金貸款額度是根據借款人的還貸能力、房價成數、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來確定。具體計算公式為:貸款額度=借款人及參與計算貸款額度人員的繳存基數之和×12個月×還款能力系數×貸款期限。
根據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的通知》(昆公積金〔2021〕74號),自2021年10月8日起,調整昆明市公積金貸款額度。具體調整內容如下:
繳存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所購住房為二手房的,貸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調整為20%;所購住房為商品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25%調整為20%。
繳存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調整為30%,購買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40%調整為30%。
繳存職工家庭在壹個自然年度內,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地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僅限貸兩次。
繳存職工家庭在壹年內有壹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記錄的,不能再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繳存職工家庭結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後,即可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繳存職工家庭購買第二套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利率按照國家規定的第二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即不上浮。
綜上所述:昆明市公積金貸款額度是根據借款人的還貸能力、房價成數、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來確定,並受到國家政策和當地政府的規定影響。在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或第二套普通自住房時,公積金貸款額度有不同的最低首付比例要求。同時,繳存職工家庭在壹年內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僅限貸兩次,並且需要結清未結清的貸款記錄後才能再次申請。購買第二套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繳存職工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壹)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壹年以上且無兩筆以上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二)購買普通自住房、建造自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房;(三)具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和償還本息的能力;(四)未超過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五)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擔保。前款所稱繳存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