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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的緊急聯系人是擔保人嗎?

貸款的緊急聯系人不是擔保人。保證人是保證某件事的人。再比如債務的擔保等。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可轉讓票據債務人向出票人、背書人和承兌人作出保證。

貸款緊急聯系人的主要義務是在貸款機構無法聯系到借款人時,幫助聯系借款人,不承擔貸款責任。實際操作中,聯系人的信息是借款人自己填寫的,很多情況下,聯系人並不知道自己已經成為“聯系人”,銀行也不審核聯系人的相關信息。因此,“義務”既不是法律上的,也不是合同上的,對聯系人沒有約束力。

壹、緊急聯系人與擔保人的區別

緊急聯系人和擔保人不是壹回事,有以下區別:

1,不同要求

(1)緊急聯系人

借款人填寫對方為緊急聯系人不需要征得對方同意,壹般只需要提供姓名和聯系方式。

(2)擔保人

信貸機構需要核實擔保人的資格。壹般要求擔保人具有穩定的償債能力、良好的個人信用、當地居民賬戶和固定住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與借款人貸款的主要用途無關。

2.不同的責任

(1)緊急聯系人

借款人在信貸機構留下了緊急聯系人的電話號碼,但即使借款人在貸款逾期後失聯,信貸機構也給緊急聯系人打電話,希望緊急聯系人能幫忙找到借款人,但不會讓緊急聯系人給借款人還款。

(2)擔保人

根據提供的擔保方式不同,擔保人的責任也不同。

3.不同的影響

(1)緊急聯系人

除了可能會被信貸機構打電話發短信騷擾,沒有其他影響。

(2)擔保人

借款人的債務會成為擔保人的隱性債務,擔保人可能因為負債過高而無法自己辦理信貸業務。借款人壹旦逾期,擔保人的征信報告也會留下貸款的逾期記錄,也會被信貸機構看中——催收,影響其工作和生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87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392條

有擔保的債權既有物又有他物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權的,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就物的擔保優先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該財產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681條

保證合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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