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由昆明市土地管理局辦理。第五條住房抵押貸款應當遵循自願、平等、互利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設定的房屋抵押受法律保護。第六條以房屋作抵押貸款時,貸款人應當是經中國人民銀行雲南省分行、昆明市分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第七條下列房屋不得抵押:
(壹)所有權和使用權有爭議的房屋或者土地使用權有爭議的房屋;
(二)用於教育、醫療、體育、園林等公益事業的房屋以及黨政機關、群團組織等使用的國有資產;
(三)被依法查封、扣押並采取司法保全措施的房屋;
(四)產權人書面承諾不抵押或者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屋;
(五)因國家和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或者納入昆明市城市總體規劃近期改造計劃的房屋;
(六)經房屋安全鑒定部門鑒定為危險的房屋。第八條房屋抵押時,應當連同該房屋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壹並抵押。
共有房屋抵押時,抵押人應當通知共有人並征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第九條以國有房屋(房管部門管理的直管公房除外)抵押的,必須經抵押人(單位)的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同意,並報有關部門批準。第十條抵押人將出租的房屋抵押時,應當如實告知接受抵押的當事人並及時通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簽訂後,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十壹條本市房屋抵押必須由經市政府批準設立的昆明房地產、房地產評估事務所等具有房地產價值評估權的機構進行,並在確定的評估價值內設定抵押權。已經抵押的房屋不得再次抵押。第十二條抵押必須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明確以下主要條款:
(壹)抵押人的姓名、國籍和住址。
(二)抵押貸款或者債務的價款、幣種、用途、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和地點、本息償還方式。
(三)抵押房屋的名稱、數量、面積、估價和地點;如有特殊編號、說明和圖紙,應單獨記錄。
(四)抵押房屋及其土地的保管。
(五)抵押物的負責人、占有方式、占有責任、返還方式及意外毀損、滅失的責任。
(6)抵押財產的保險受益人。
(七)處分抵押物時的受償順序。
(8)違約責任和補救措施。
(九)解決爭議的途徑。
十、其他事項。
(十壹)合同訂立的時間和地點。第十三條抵押物需要保險的,抵押權人為抵押物的第壹受益人。保險由抵押人向房屋所在地的保險公司投保。保險範圍和金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四條抵押合同訂立後,當事人應當將抵押合同提交抵押物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公證。第十五條抵押當事人必須自抵押合同公證之日起30日內,持抵押合同、有關批準文件、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或證明到昆明市房管局房產管理處辦理抵押登記。第十六條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未經抵押登記的抵押行為無效。第十七條房地產抵押登記,登記費由抵押人承擔。第十八條抵押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的變更或解除,應當由雙方書面協議;經上級機關批準的抵押還必須征得原批準單位的書面同意。抵押人或抵押權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失蹤時,其財產的法定繼承人或代管人將繼續履行抵押人或抵押權人的抵押合同。第十九條抵押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或解除之日起30日內到昆明市房管局辦理變更登記。第二十條抵押終止,當事人必須自終止之日起30日內持抵押登記證明、還款憑證到昆明市房管局辦理註銷登記。第二十壹條房屋抵押期間,抵押權由抵押人實現。抵押人應維護抵押財產的安全和完整,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不得拆除或改建。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財產不得擅自出租、變更、贈與或交換。抵押財產受遺贈的,受贈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有權同意抵押人檢查其占有的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