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住房公積金可以異地買房。1,住房公積金可以異地買房,這屬於公積金異地貸款。2、壹般貸款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的異地貸款業務咨詢,並壹次性告知貸款所需審核材料;3.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市公積金繳存中心提出申請,市公積金繳存中心根據職工申請對職工繳存貸款情況進行核實,並為從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或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已結清的職工出具《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4.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申請後,應當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核實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中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核實無誤的,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貸款審批手續,並將結果反饋市公積金中心。繳存地進入市公積金中心識別職工異地貸款情況,並建立職工異地貸款情況明細賬戶;5.異地繳存職工在貸款還款期間,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發生轉移的,原繳存地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及時告知貸款地市公積金中心並向市公積金中心轉移。轉入地市公積金中心應在接收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後及時重新認定並入賬;6.當異地貸款逾期後,繳存地城市公積金中心應利用貸款地城市公積金中心開展貸款催收等工作。根據貸款合同,貸款員工的公積金賬戶余額可以扣除以償還貸款。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②已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租金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當同時註銷。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如果沒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將計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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