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貸款合同被開發商拿走怎麽辦?
有可能他們還沒辦完備案手續,還沒解壓。現在很多開發商抵押房產。請註意,這個抵押是合法的。買之前已經抵押了,現在還可以在銀行允許的情況下出售。但是這種抵押會寫在合同裏。請看看妳的合同,看看妳是否抵押了房產。如果不是妳寫的,開發商抵押了,可以告開發商欺詐。如果妳有,妳現在還沒有拿到合同。就像我說的,可能是他們沒有解壓(備案前可以逐個解除抵押),無法辦理備案手續。
壹、產權:
應該不用多說,購買的商品房壹定是“大產權”。這裏說的是具體應該和開發商約定好的辦好《產權證》並交付給業主的時間。壹般來說,《主合同》中對取得產權證的時間有具體約定,但對未如期取得產權證的業主權益明顯缺乏保護。因此,我們應在補充協議中作出如下更明確的約定。
1,要明確取得產權證的具體日期。如2008年2月18。
2.註明未在上述規定日期取得房產證,視為“無法取得房產證的開發商單方違約”。
3.對於這種“開發商單方面違約”,業主有權選擇退房。開發商必須在15個工作日內返還業主支付的全部房款(業主可自行協商)。
4.業主退房時,如房產價格上漲,應按上漲後的實際價格付清購房款。
5.除了退還房款,開發商還應賠償業主銀行利息、裝修費用、誤工費等費用(具體金額視具體情況協商)。
二、購買房屋的質量保證:
1,墻面順直,無設計凸出、凹陷、裂縫。
2.房屋屋頂防水性能良好無水漬,廚房衛生間防水無缺陷,上下水管連接處、接口處、地面無滲水漏水現象。
3.公共* * *管道不允許在室內通過。如果不可避免,它們不應暴露在外,室內表面應完整光滑。
4.水、電、天然氣、電話、互聯網等。可以正常使用。其中規定了水、電、天然氣的具體開通日期。
5.公共* * *區域(綠地、會所、停車場等)的竣工日期。).約定開發商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6.買受人有權聘請有資質的機構對所購商品房的實際面積進行測量。如果測量結果與開發商的測量結果不同,有權提交法院或相關機構進行最終裁決。
3.開發商贈送的面積(花園、露臺等。)應在補充協議中明確具體位置、面積、使用年限、裝修標準,並註明使用權(或產權)。
四。交貨條件的約定:
1.交房時,開發商應出具商品房實測面積、北京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2.交付時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主合同》或《補充協議》約定標準的,業主有權拒絕收房。
3.交付時交付的房屋未達到《主合同》或《補充協議》約定的標準,導致交付期限順延的,開發商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對業主進行補償。
4.如果在規定時間內仍未達到約定的交付標準,采購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開發商應向業主支付違約金及因無法收房造成的其他損失(雙方應提前就違約金的具體金額及相關損失達成壹致並在合同中體現)。
5.收房時應付的費用。
其實買房的貸款合同被開發商拿走了怎麽辦?不用太擔心,去問開發商為什麽。如果在壹段時間內回到手中,並辦理相關備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如果不歸還,可以去當地法院起訴。以合同欺詐為由撤銷購房合同。希望大家在遇到相關法律問題時多收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