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1。貸款申請人必須在貸款申請日前6個月內按時、足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在貸款申請日前2年內未欠住房公積金;2.貸款申請人必須是在無錫行政區域外省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夫妻壹方為無錫戶籍,在無錫購買自住住房;3.貸款申請人是所購自住住房的所有權人或房屋所有人(即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上的買受人);4、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來源和按時償還本息的能力;5.可提供本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作為還款擔保或銀行認可的有價證券作為質押;6.貸款申請人夫妻雙方不得有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
法律依據:
《無錫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異地貸款實施細則》
第壹條解釋:本細則所稱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是指在無錫行政區域外省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無錫市戶籍職工,憑無錫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異地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和使用證明》(詳見附件)向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二條公積金異地貸款申請條件:1。貸款申請人必須在貸款申請日前6個月內按時、足額、連續繳納(公司代繳)住房公積金,且在貸款申請日前2年內未繳納(公司不繳納)住房公積金。2.貸款申請人在本市購買的住房為自住普通住房。3.貸款申請人是所購自住住房的所有人或* * *所有人。4、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來源和按時還本付息的能力。5、能提供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6.申請人及配偶無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或僅有壹次貸款記錄且已還清(包括在住房公積金繳存地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
第三條公積金異地貸款申請材料:1。市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和使用證明(夫妻雙方需提供異地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2、本市現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規定提供的資料。
第四條公積金異地貸款額度:公積金異地貸款額度按照借款人及配偶繳存余額的10倍計算確定,同時符合我市最低首付款和最高貸款額度的規定。符合個人住房異地貸款條件的借款人配偶為現役軍人的,前款規定的存款余額倍數放寬至20倍。
第五條異地申請公積金貸款流程:1。貸款咨詢。貸款申請人到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網點咨詢異地公積金貸款業務辦理條件及所需材料。2.頒發證書。貸款申請人及配偶應當向公積金繳存地管理中心申請開具《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以下簡稱繳存證明)。3.接受驗證。無錫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機構經辦人員在收到申請人的相關信息後,需要通過電話、傳真等方式對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異地繳存和使用情況進行核實。4.批準貸款。按我市現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審批程序辦理。5.退還收據。公積金貸款異地發放後,無錫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機構通知借款人到指定窗口簽署繳存證明回執,由借款人提交公積金繳存地管理中心。
第六條公積金異地貸款貸後管理:借款人有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逾期記錄的,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根據借款合同請求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協助,暫停辦理借款人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對虛假證明等騙取公積金貸款的,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根據情節輕重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並納入我市征信系統;對協助打假的機構和人員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其他規定: (壹)在我市開具繳存證明的申請程序:在我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首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已結清的職工,可向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機構申請開具《在外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和使用證明》。申請程序如下:1。提交申請。職工持本人身份證到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分支機構提出申請。2.頒發證書。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機構經辦人員根據職工申請,審核職工存貸款情況,向職工出具繳存證明並加蓋業務專用章。3.退還收據。職工到外地申請公積金貸款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應分支機構提交繳存證明回執。(二)我市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筆數的認定:我市異地發放的公積金貸款和根據我市提供的繳存證明在異地辦理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除貸款地公積金中心的收款證明外,均計入我市公積金貸款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