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軍工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軍轉民過程中的研究、試制和推廣應用;
(二)軍工科技成果轉移過程中的中間試驗和小規模工業試驗;
(3)軍工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或新匹配;
(四)其他軍民合作開發和出口項目。
“軍轉民”科技開發貸款不能用於簡單的擴大再生產、技術改造、土木工程和設備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也不能作為流動資金;中外合資的基礎研究和技術開發項目不投入使用。第六條在符合第五條的前提下,“軍轉民”科技發展貸款支持的重點項目如下:
(壹)投資少、見效快、經濟效益顯著的項目;
(二)具有先進科技成果和能增加有效供給的新產品的項目;
(三)出口創匯項目。第七條貸款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具備實施項目的基本物質條件(基本建設、相關物資、能源、交通等已經落實);
(二)具有完成項目開發的技術能力和管理水平;
(3)項目開發總預算10-30%以上的自有資金;
(四)有經濟實體或者相應機構的經濟擔保;
(五)當地工商銀行的書面預審意見。第三章貸款申請和審批程序第八條各地區負責“軍轉民”的軍事部門和機構,應當根據當年貸款控制總量,突出重點、擇優支持的原則,並兼顧地區分布和貸款項目必備條件,審批開發項目。每年2月底前,將“軍轉民”科技開發貸款項目的申請表、申請書和項目可行性報告壹式五份報送國家科委。第九條國家科委會同國家計委、國防科工委、中國工商銀行共同對貸款申請項目進行審核,並於4月底前按報送的部門和地區與中國工商銀行聯合下達(國家科委下達貸款項目,銀行下達貸款指標)。第十條不得突破限定的貸款控制額度,不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和規定時間上報的貸款項目不予受理。第四章貸款項目管理第十壹條為做好貸款的組織管理工作,“軍轉民”主管機構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本地區的管理細則。第十二條項目貸款發放後,地方主管部門應及時與當地工商銀行(行)取得聯系,積極協助項目承擔單位落實貸款,並於貸款發放後第二季度向國家科委報告貸款執行情況,同時抄報中國工商銀行和主管部門。第十三條各部門和地方主管單位對貸款項目的實施進行檢查、監督、組織和協調,並受國家科委委托按規定對項目進行鑒定或驗收並登記成果。符合新產品減免稅條件的項目,須向國家科委匯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申報免稅。符合科技成果推廣應用的項目,由國家科委會同有關部門列入國家推廣計劃。第十四條貸款單位應每半年向國家科委、主管部門或地方主管機構和當地銀行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如貸款單位未履行上述責任,各級工行有權終止貸款的發放和使用。第十五條為了有效監督貸款的管理和使用,充分發揮貸款的作用,並及時反饋貸款的使用情況和經濟效益,對貸款收取適當的管理保證金。
管理保證金的收取、退還和使用見附件。第十六條“軍轉民”科技開發貸款分為壹、二、三年。銀行按中國工商銀行科技開發貸款利率,按季向項目承擔者(借款人)收取全額。各部門、各地區可利用“轉制”資金或自有資金配合機動財力給予貼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