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高利貸行為的界定
高利貸行為是指債權人通過高利貸方式向債務人提供借款,利息、利率或其他費用顯著超過法定上限或合理範圍,給債務人造成不合理負擔的行為。經偵大隊在立案時,首先會判斷涉案行為是否構成高利貸。
二、立案標準的考量因素
利息、利率及其他費用水平:經偵大隊會調查涉案借款的利息、利率及其他費用水平,是否超過法定上限或明顯不合理。
債務人的經濟狀況:債務人是否因高利貸行為而面臨嚴重的經濟困難或陷入債務困境,也是經偵大隊考慮的重要因素。
借款用途和還款能力:借款的用途是否合法、合規,以及債務人的還款能力是否受到高利貸行為的影響,也是立案時需要考慮的方面。
證據充分性:立案必須依賴於充分的證據支持。經偵大隊會評估證據的充分性和可靠性,以確定是否滿足立案要求。
三、立案程序與調查
壹旦經偵大隊認為高利貸行為可能構成犯罪,且滿足立案標準,將啟動立案程序。立案後,經偵大隊將展開調查,收集證據,查明事實真相,並根據調查結果決定是否移送起訴。
綜上所述:
經偵大隊在立案處理高利貸案件時,會綜合考慮高利貸行為的界定、利息利率水平、債務人經濟狀況、借款用途和還款能力等因素,以及證據的充分性。只有在滿足壹定立案標準的情況下,經偵大隊才會啟動立案程序,展開進壹步的調查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七十五條規定: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規定: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