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市職工基本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公積金只能用於購買住房、大病醫療和租房補貼等特定用途,而不能用於還貸款。因此,公積金不能壹次性全部提取出來還貸款。
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如購買住房時公積金賬戶中的余額可以作為首付款,也可以提前部分提取公積金用於還貸款,但提取的金額需要符合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相關規定和條件。
提取公積金用於還貸款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和規定,具體條件和規定應當根據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相關規定來執行。同時,提取公積金用於還貸款可能會對個人的公積金賬戶余額和個人信用記錄產生壹定的影響,建議在提取公積金前要充分了解相關規定和影響。
公積金提取額度的原則:
1、租房的提取每月可提取額不得超過申請當月所應繳存金額的50%,每壹年度都可以提取不超12個月的月提取額;
2、若是用於其它住房消費的,提取的額度不得超過申請提取的前12個月內職工住房公積金所應繳存金額的30%;
3、若購買有權的房屋或建造大修本市內有權的住房,提取金額不得超出申請時賬戶內所存儲的余額,且不超購房總價。本人及其家庭成員總計有兩套或兩套以上的住房的,公積金可提取的金額不超申請時賬戶內所儲余額的60%,且不超購房價;
4、是償還具有權的住房貸款本息的,職工人及其家庭成員總計只有壹套房時,每月的可提取額不超過職工的上月實際的還貸額。職工人及家庭成員總計住房有兩套及以上的,每月的可提取額不超申請當月所應繳存額的60%;
5、第三套住房不許提取住房公積金。
綜上所述,公積金的提取的地點是通過向單位申請然後在公積金中心提取的。首先向單位申請,公積金的中心也想要申請,兩者都審核通過並且有了通知單之後,可以進行公積金的核心辦進行轉賬,支付公積金。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