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貸款通則》第七十四條規定,企業擅自舉借或者變相舉借貸款的,中國人民銀行將沒收貸款人已經取得或者同意取得的利息,並對借款人處以相當於銀行貸款利息的罰款。然而,在近兩年的司法實踐中,上述司法解釋的運用發生了重大變化。在很多情況下,對非法借貸約定利息的處理和處罰方法已經不再適用,實踐中也有很多判決無效(有的甚至未能對效力做出正面評價),但也有很多判決判令返還本金,判令支付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或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並且不再收取投資人取得或約定的利息,也不再對對方處以與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相同的罰款。
2.合同雖然無效,但並不是法律不保護,沒有任何效力,而是沒有合同當事人預期的效力。在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中,擔保因主借款合同無效而無效,對出借人來說風險很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沒有過錯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保證人有過錯的,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壹。”
3.審判實踐中對這類合同的處理是這樣的。
(1)貸款本金處理。
作為無效借款合同的標的物,貸款本金應全額返還貸款人。《合同法》對無效合同的處理有詳細規定。返還原物或者資金有過錯的,由各方自行負責。
(2)貸款利息和損失的處理。
借款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合同約定的利息和利潤壹般不受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沒收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或利潤,並對借款人處以銀行利息罰款。《貸款通則》第七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企業擅自舉借或變相舉借的,中國人民銀行將按違法所得對出借人處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可見,應當對出借人所得利息予以收繳,同時對出借人處以所得利息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借款人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對於借款人來說,相當於按照約定的利息(收取)使用了壹筆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