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場所設置煙草廣告。
2、煙草廣告中不得出現:
①吸煙形象;
②未成年人形象;
③鼓勵、慫恿吸煙的;
④表示吸煙有利於人體健康、解除疲勞、緩解精神緊張的;
⑤其他違反國家廣告管理規定的。
3、凡是利用煙草經營者名稱、煙草制品商標為活動冠名、冠杯的,不得通過廣播、電視、電影、報紙、期刊發布帶有冠名、冠杯內容的賽事、演出等廣告。
4、煙草經營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紙、期刊發布公益廣告及社會類、公***類廣告時,不得出現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滿。出現的企業名稱與煙草商標名稱相同時,不得以特殊設計的辦法突出企業名稱。
5.煙草廣告中必須標明‘極煙有害健康”的忠告語。
中國現行廣告法於1994年制定,該法規定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等5類媒介發布煙草廣告,並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場所設置煙草廣告。在此基礎上,廣告法修訂案草案對發布煙草廣告的媒介、形式和場所作了更嚴格的限制。關於發布煙草廣告的媒介,草案規定: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移動通信網絡、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和形式發布或者變相發布煙草廣告。
廣告主發布前款規定的廣告,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文件:
1、由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該企業生產或者經營該商品、服務的資格證明文件;
2、該商品或者服務在我國取得的商標註冊證;
3、該企業在我國境內實際從事該商品、服務的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證明;
4、廣告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文件。
法律依據:
依據《廣告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