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首次申報海上國際轉運貨物(以下簡稱“轉運貨物”)時,往往會向海關咨詢。今天,邊肖特別整理了轉運貨物的監管知識。來看看吧!
監管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2號發布,經海關總署令第235號、第240號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96號發布,海關總署令第240號修訂)
●關於調整水、空貨物艙單管理的公告(公告編號海關總署144 2019)
基本過程
轉關運輸貨物從入境到出境應當接受海關監管。轉運貨物通關監管的基本流程如下:
1.轉運貨物入境前,艙單傳輸人將原始艙單的電子數據傳輸給海關。
2.轉運貨物抵達境內口岸後,場站經營人或理貨部門應以電子數據形式向海關提交理貨報告。
3.轉運貨物出境前,艙單傳輸人將預分配艙單的電子數據傳輸給海關。
4.艙單傳輸人將國際轉運許可證電子數據傳輸至海關,海關艙單系統根據國際轉運許可證電子數據自動核對並核銷原艙單和預分配艙單電子數據。
5.轉運貨物到達出境口岸後,場所經營人應當以電子數據形式向海關提交到達報告。
6.艙單傳輸器向海關傳輸裝載艙單電子數據,裝載艙單所列貨物、物品應當已經海關放行。
7.貨物裝載完畢準備出境時,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向海關提交通關申請,出境運輸工具在海關辦結手續後方可出境。
8.出境運輸工具離開後,場所經營人或理貨部門以電子數據形式向海關提交理貨報告,海關艙單系統根據出口理貨報告電子數據對原始艙單電子數據進行核查。
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傳輸時限、填寫規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管理辦法》、《關於調整水、空艙單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等文件規定。
註意事項:
填寫規格
原始艙單和預分配艙單:“002”(國際轉運貨物)應填寫為“貨物狀態代碼”;“中轉目的地代碼”是海外港口。
國際轉運許可證:總(分)提單號和進出境貨物信息數據部分必須填寫;裝貨地點代碼在原始入境艙單中填寫裝貨地點代碼;卸貨地點代碼填寫出庫預配貨單中的卸貨地點代碼;對於有換箱操作的箱號,填寫實際裝運箱號;準確填寫貨物的數量和重量。
替換容器
國際轉運貨物需要更換集裝箱的,應當向貨物所在地海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海關批準後方可進行更換。
擴展應用程序
國際轉運貨物應在三個月內轉運出境。特殊情況需要延期出境的,應當向進境地海關提交紙質申請說明,最長延期六個月。
驗關
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對轉運貨物進行檢查。艙單電子數據受控需要查驗的,企業應當配合海關進行查驗。
法律責任
轉運貨物向海關虛假申報的,海關可以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