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復印件或抄本,免征印花稅,但視為原件的用戶除外。
(二)財產所有人將其財產捐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和贍養老人、殘疾人的學校制作的紀錄片,免征印花稅。
(三)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和農民個人簽訂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征印花稅。
(四)按照國家金融政策發放的無息、貼息貸款和財政部門或中國人民銀行按規定給予貼息的貸款項目,與境內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五)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就向我國政府和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簽訂的合同(指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就具有援助性質的優惠貸款項目簽訂的政府間協議),免征印花稅。
(6)中國人民銀行向商業銀行提供日常貸款(20天以內的貸款),為此類貸款簽訂的合同或白條暫免征收印花稅。
(7)農林作物和畜牧業的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8)出版合同免征印花稅。
(九)發行單位之間、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的圖書、報紙、期刊憑證,免征印花稅。
(10)進口貨物由外國運輸企業運輸的,外國運輸企業持有的結算憑證免征印花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簽署本條例所列的圖書、票證的單位和個人,均為印花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稅憑證:
(壹)購銷、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
(二)產權轉讓;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和許可;
(五)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收憑證。
第三條納稅人應當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照比例稅率或者計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和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確定。
應納稅額不足1的,免征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稅款尾數不足5分,超過5分的按1角計算應納稅額。
第四條下列憑證免征印花稅:
(壹)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復印件;
(二)產權所有人將財產贈與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和學校的;
(三)財政部批準的其他免稅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