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法律的規定發放貸款的,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會構成違法放貸罪,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且要處以壹定金額的罰金。
二、信貸員違法發放貸款罪認定需要符合的條件
1、客體要件:違法發放貸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體是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3、主觀要件:違法發放貸款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於其非法發放貸款行為可能造成的重大損失是出於過失,這種過失壹般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4、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八十六條 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