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資料:
民事執行,又稱為民事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運用國家的強制力量,在負有義務的壹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義務時,強制其履行義務,從而實現生效法律文書內容的壹種訴訟活動。
執行主體,是指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相應義務,能夠引起執行程序發生、變更或終結的人。執行主體包括執行機構、執行當事人和執行參與人。執行機構,又稱為執行機關,是指行使國家民事執行權,專門負責從事執行工作的職權組織。《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3款改為,“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定執行機構”。
執行當事人,就是執行根據所確定的權利人和義務人。其中,權利人是指根據執行根據享有權利的人,在申請執行中被稱為申請執行人。義務人是指根據執行根據負有給付義務的人,義務人也被稱為被執行人或者執行義務人。
執行根據的效力,原則上只及於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人和義務人,法院也只對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人實施執行措施。但有時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會因為客觀原因承擔執行當事人的地位,享有申請執行人的權利或者承擔被執行人的義務,即執行承擔。
執行標的,又稱為執行對象、執行客體,是法院執行工作所針對的對象。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我國可以成為執行標的,可以是財物,也可以是行為,但人身不能成為執行的對象。
強制執行的標的應當是財物或者行為。可以作為執行標的的財物,可以是有體物,也可以是無體物;可以是金錢,也可以是有價證券。作為執行標的的行為,可以是要求債務人實施壹定的行為,也可以是要求債務人不得實施壹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