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高利貸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和打擊高利貸的通知》規定,私人個人的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確定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利率的4倍,不含浮動。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息放貸。也就是說,高利貸的利率取決於個人交易,但高於國家法定貸款利率的4倍,否則不構成高利貸。高利貸是否違法,是民間借貸的壹種形式。《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和打擊高利貸的通知》規定:“民間個人借貸的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確定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利率的四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息放貸。”
也就是說,民間高利貸發生在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單位之間,貸款利率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高利貸本身是借貸雙方的自願行為,有利於資金使用和經濟發展。雖然國家層面出於利益控制的需要,對超過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部分不加上浮保護,但並未將高利貸納入犯罪,因此並未影響高利貸的長期存在。刑法中沒有高利貸的罪名,只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在高利貸過程中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高利貸利息超過本金。
民間借貸是民事行為,受民法和合同法的約束和保護。
但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壹十壹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關於限制借款利率的有關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雙方約定的利率年息不超過24%的,出借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的,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應當認定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利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