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貸款詐騙案件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目的是非法占有。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以上至20000元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
我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
(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
(三)使用虛假文件的;
(四)以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貸款的。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貸款詐騙的立案程序
1.如果是民間借貸案件,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範圍,不能立案;
如果是詐騙案件,屬於公安機關的管轄範圍,可以立案。
2.貸款詐騙的立案程序是向公安局報案。公安局核實涉嫌犯罪的,立案偵查,立案後對嫌疑人刑事拘留。具體程序如下:
(1)已接受
受理立案材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接收、收容檢舉、控告、舉報、自首的人員或者材料的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材料,無論是否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
然後按照管轄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對口頭舉報、控告、檢舉和自首的,應當認真詢問、訊問,並將內容記入筆錄。如有意見,應允許他們改正。經核對無誤的,應當準許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2)審查
立案材料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是否存在犯罪事實,是否應當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作出是否立案的正確決定奠定基礎。
(3)治療
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需要立案的案件,承辦人應當填寫立案報告表,內容包括:報案單位、案件類型、編號、立案時間和地點、人員傷亡和財產折損、案件摘要、承辦人姓名、填表時間等。
然後作出立案請示,經本機關、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後,作出立案決定。
最後由審批負責人簽字或蓋章。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經審查認定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自訴書或者口頭通知的第二日起15日內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壹百壹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並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進行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