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建造、翻建住房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僅有壹套住房時,余額不超過總價款的;
2、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男性年齡滿五十周歲或者女性年齡滿四十五周歲,失業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兩年的;
5、在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6、戶籍遷出本市的;
7、戶籍不在本市並已申請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
8、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9、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
第五條 職工及其家庭成員發生下列住房消費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壹)購買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下同);
(二)支付房租;
(三)償還購買本市範圍內住房的貸款本息;
(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範圍內的住房;
(五)其他住房消費。
第七條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住房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僅有壹套住房時,可提取額不超過賬戶余額,且不超過購房總價款;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額不超過賬戶余額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過購房總價款;2010年9月30日起,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異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建造、翻建、大修本市範圍內住房的,可提取額度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職工在購房總價款中實際支出的費用,按照該套住房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經本市房地產權登記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列明的權利人份額計算;未明確份額的,按照該套住房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經本市房地產權登記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列明的權利人數量平均計算。
第八條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在本市範圍內無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百分之五十,當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後年度累計提取。
前款規定中職工通過住房公積金網點櫃臺提取的,每年申請提取不超過兩次;職工通過公積金中心自助服務平臺提取的,自2014年11月1日起,每月可以申請提取壹次。
第九條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購買本市範圍內住房的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僅有壹套住房時,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職工月實際還貸額;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過月實際還貸額;2010年9月30日起,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異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職工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員應當是前款規定中應償還貸款本息住房的權利人。
本條第壹款規定中職工選擇按月還貸委托提取的,每月提取壹次;未選擇按月還貸委托提取的,每年度申請提取壹次,提取申請應當自每次還貸行為發生之日起兩年內提出。
本條規定中的每月可提取額應當根據職工住房貸款銀行或者征信系統提供的還貸數據,經公積金中心審查後確定。
第十條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其他住房消費的,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百分之三十,當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後年度累計提取。
前款規定中職工通過住房公積金網點櫃臺提取的,每年申請提取壹次;職工通過公積金中心自助服務平臺提取的,自2014年11月1日起,每月可以申請提取壹次。
第十壹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壹)退休;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三)男性年齡滿五十周歲或者女性年齡滿四十五周歲,失業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兩年;
(四)在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定居;
(五)戶籍遷出本市;
(六)戶籍不在本市並已申請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七)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八)職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
第十二條 符合本規定第十壹條第(壹)項至第(七)項規定任壹情形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余額;按照本規定第十壹條第(壹)項至第(六)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先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在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余額後,應當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符合本規定第十壹條第(八)項情形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當期醫院相關治療費用中的自費部分。
第十三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余額,並應當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