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與租賃權沖突主要有三種情況。壹種是貸款前已經租賃銀行且未告知銀行,誤導銀行放貸;二是貸款租賃後,獲得巨額租金後,金蟬脫殼,暫停貸款;三是貸款後,為獲取巨額租金,倒簽租賃合同,規避法律。都具有租期長、租金數額大、抵押人逃匿或無其他資產還債的特點。法院拍賣抵押物時,承租人與法院、銀行形成強烈對抗,往往引發群體性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秩序與和諧,抵押無法實現,抵押貸款成為新的貸款高風險領域。抵押人和承租人沒什麽好怕的,因為法律有漏洞:
第壹,抵押登記前已經出租的,租賃合同有效。《擔保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抵押人以租賃物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二、抵押登記後,租賃合同有效,無效部分的損失應予賠償。《物權法》第190條規定:“抵押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應該說與銀行的抵押權沒有沖突,雖然承租人也知道,如果抵押人在抵押登記後出租,租賃合同對受讓人沒有約束力,即抵押人行使抵押權時,租賃合同無效。承租人有自己對抗的理由。第壹,承租人是善意的,不知道租賃資產被抵押;二是有償租賃,合同不成,返還租金,給予損失賠償。第三,承租人已經逃跑或者沒有其他資產,死老鼠感覺不冷。當承租人的訴求得不到滿足時,他會把矛盾轉移到銀行,發誓不交出租賃資產。誰也拿它沒辦法。
三、惡意串通無法查證,只能有效處理。由於租賃合同沒有登記系統,銀行無法查明租賃合同簽訂時間的真實性。壹旦出租人和承租人惡意串通,倒簽合同,即在抵押登記前將合同簽訂日期提前,輔以偽造的租金收據,就形成了履行事實。同樣,法律明確規定“抵押前簽訂的租賃合同有效”對抗抵押權,銀行和法院都不能否定租賃合同的效力。由於法律明確規定銀行相對於承租人是“強勢”的,壹旦出現大的糾紛,政府和銀行管理的相關部門只能出面讓銀行妥協,法院也無能為力,只能“刀劍入庫”,暫緩執行。或者被迫承諾先退租並賠償承租人損失,剩下的交給銀行還債。但所剩不多,不僅失去了優先受償權,貸款本金也難以收回。
由此可見,承租人的抵制足以消滅抵押權,承租人與銀行的強烈對抗導致抵押權實現困難重重。它不僅會影響抵押權的實現程序,而且必然會影響抵押物的可變價格。壹旦產生沖突,銀行就會陷入出租人或承租人與承租人設置的陷阱。因此,防範貸款抵押與租賃權沖突的風險迫在眉睫。
壹是嚴格執行貸前“三查”制度,建立科學的風險防範和預警機制,特別是貸前要對租賃權進行專項調查,做好相關調查記錄。抵押人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署保證函,保證其在貸款前未簽訂租賃合同,明確聲明不實將承擔的法律後果。為風險預防措施和責任的未來實施準備證據。
第二,定期進行貸後檢查,及時發現其經營狀況的變化,確保其沒有出租抵押物。貸後檢查人員要充分利用現代取證工具,收集固定視聽資料,掌握壹切影響貸款安全的動向;如果發現貸後租賃,及時制止。壹是書面告知承租人其資產抵押及抵押租賃的合同效力,告知抵押租賃不得超過抵押期限的法律規定,為以後行使抵押權掃清障礙。如果發現貸前租賃;其次,要求抵押人停止其降低抵押價值的租賃行為,並當面督促簽訂中止或重新簽訂的不超過抵押期限的租賃合同,並提供相當於降低價值的擔保。否則,立即停止發放剩余貸款,提前收回貸款。
三、對於貸前租賃並作虛假陳述,經查證屬實,發現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貸款的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及時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申訴,請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
4.貸款後簽訂租賃合同的,銀行行使抵押權時應先與承租人協商。協商不成,立即起訴抵押人和承租人,請求法院認定合同超過抵押期限的部分無效,判決確定賠償責任人和金額,避免承租人與銀行直接對抗和沖突。法院判決用於抵消其租賃權,保證其抵押權的實現。
五、對於倒簽合同,應當收集證人證言、視聽資料,揭露真相,確定實際租賃時間,起訴法院確認倒簽合同無效;如果查出抵押人和承租人合謀逃廢債務,承租人就犯了詐騙罪。承租人面臨刑事追究時,才能明哲保身,說出真相,放棄租賃權的對抗,掃清抵押權實現的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