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借款人是指在信貸活動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財產作保證,或者以第三者作為擔保,而從貸款人處借得貨幣資金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借款人應當提供真實情況義務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利息不得預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如果貸款人未能還款,擔保人應負連帶責任,根據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壹般保證是指:當事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只要簽訂了保證合同,借款人不還款,就應該承擔保證責任,如果他不還,妳就應該替他還,至於是否危機到妳的固定資產和銀行存款,要看銀行是否查到妳的固定資產,知道妳的銀行賬號。
1. 只要簽訂了保證合同,借款人不還款,就應該承擔保證責任,如果他不還,妳就應該替他還,至於是否危機到妳的固定資產和銀行存款,要看銀行是否查到妳的固定資產,知道妳的銀行賬號。
2.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