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延期交房到了開發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期,但開發商的入住通知卻遲遲未到。根據現行司法解釋的規定,經購房人催告後,開發商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未履行的,購房人有權要求開發商返還房屋,並要求退還定金或房款利息。
2/因開發商開發手續不全導致合同無效。
開發商必須有完整的文件才能在蓋樓出售房屋。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屬於違規操作,與買方簽訂的合同無效。因為是無效合同,開發商應該返還購房人支付的房款。
3/開發商未經買方同意更改了設計。
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壹般約定開發商變更設計前必須征得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開發商未經買受人同意改變房屋類型、朝向和面積的,買受人可以要求開發商按照合同約定返還房屋。
4/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
交付時房屋實測面積與簽約時暫測面積誤差比的絕對值超過3%的,購房人可以要求退房並要求退還利息。
5/房屋質量不合格已嚴重影響使用。
根據最新司法解釋,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購房人可以要求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核定。
6/房屋產權不清,如抵押、合建或其他經濟糾紛。
開發商在出售房屋前將其抵押,或在將房屋出售給購買者後將其抵押給他人。購房人發現後,可以認為購房合同無效,要求退房。此外,導致購房合同無效的常見情形是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房屋為共有財產;房屋權屬有爭議,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的。
7/延遲房屋所有權登記
根據買賣合同中的約定或法律規定,房屋所有權登記應在到期後壹年以上辦理,因開發商原因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8.無法處理抵押合同。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抵押合同和辦理抵押貸款的。
9/轉讓在建工程開發商轉讓在建工程的,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要求返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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