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擔保人在以往司法實踐中多被判決承擔本息還款責任
針對非吸案件中借款人涉嫌非吸犯罪或者被生效裁判認定非吸罪名,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借款關系以及出借人與擔保人的擔保關系是否真實成立的問題,現行法律采取了“民刑分離”的程序處理模式,即認為借款人涉嫌非吸犯罪或者被生效裁判認定非吸罪名,僅系刑法對借款人壹方單獨實施的違反相關強制性規定的行為進行的負面評價,而出借人與借款人雙方之間的借款關系、出借人與擔保人雙方之間的擔保關系是否成立屬典型的民事法律關系,應當根據民法進行評價。如當事人間達成借款與擔保的合意是真實的、自願的,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公***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具備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則應當尊重當事人間意思自治,認定相應借款合同與擔保合同真實有效。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八條明確賦予了出借人直接起訴擔保人的權利。而在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以往實踐中多傾向於認定擔保人應承擔全部的擔保責任,即擔保人應當承擔出借人的全部本金以及合法利息,以此保護出借人的債權利益。(壹)吳國軍訴陳曉富、王克祥及德清縣中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民間借貸、擔保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1年第11期公報案例
裁判要旨:從維護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的法理上分析,將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交叉的民間借貸合同認定為無效會造成實質意義上的不公,造成擔保人以無效為由抗辯其擔保責任,即把自己的擔保錯誤作為自己不承擔責任的抗辯理由,這更不利於保護不知情的債權人,維護誠信、公平也無從體現。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人,這是降低貸款風險的壹種辦法。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應當推定為充分了解行為的後果。若因債務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認定借貸合同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主合同無效前提下的擔保合同也應當無效,保證人可以免除擔保責任。債權人旨在降低貸款風險的努力沒有產生任何效果,造成事實上的不公。
(二)屈誌軍與大連北府集團有限公司、大連天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終字第142號
裁判要旨:案涉《借款協議》合法有效,借款關系真實。借款人未按協議約定償還借款構成違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本息有相應的事實及法律依據,擔保人亦就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曾皓、李勇保證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川民申1801號
裁判要旨:本案當事人之間的借款行為,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損害國家、集體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也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因而該借款行為是合法有效的,建立在借款合同之上的擔保民事行為亦有效。原審判決擔保人承擔本息還款責任並無不當。
(四)德陽市天韻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劉廷慧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川民申1724號
裁判要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與民間借貸合同,前者是壹方主體實施的行為,後者則是雙方主體***同實施的行為,由刑法和民法分別予以評價。本案中民間借貸合同及保證合同的效力應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予以判斷。本案中民間借貸合同和保證合同不存在《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所規定的無效情形,應屬有效。擔保人應當承擔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責任。
(五)延安市建築總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趙玉科保證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6141號
裁判要旨:由於案涉借款合同並不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及《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應為有效合同。擔保人關於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亦屬無效的訴訟主張不能成立。擔保人應當償還借款人借款本息。
二、最高院及河北省高院對擔保人應承擔的責任範圍發出新信號
(壹)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非吸案件的參與人其將存款存入借款公司試圖獲取的高額利息並不受法律保護,不能通過債權轉讓及債權轉移而將其合法化。受讓相應債務的新債務人不應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利息。
2021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5587號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認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民終1617號民事判決中,彭春等17人在原浙鑫公司(已被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債權已經通過債務轉移變由鑫鑫公司承擔,盡管現有證據能夠證明各方當事人之間債權轉讓及債務轉移的真實性,可以認定債權轉讓或債務轉移已經成立,但是彭春等17人對浙鑫公司享有的基礎債權系彭春等17人投入的存款本金及其孳息。彭春等17人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的參與人,其將存款存入浙鑫公司試圖獲取的高額利息並不受法律保護,不能通過債權轉讓及債權轉移而將其合法化,河南省高院認定鑫鑫公司除本金外還應按月利率2%承擔利息不妥,並指令河南省高院再審此案。 遺憾的是,經筆者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河南省高院針對本案作出的(2021)豫民再148號民事判決書並未公布。僅從本案相關的執行異議之訴民事裁定書((2021)豫民終892號)披露的內容來看,河南省高院針對本案的新判決確認了鑫鑫公司作為受讓債權的新債務人僅需承擔債務本金,而無需支付相應利息。 雖本案中並未提及相應擔保人的責任範圍,但從民事法律理論分析,從屬性是擔保類合同的最大特征——主債務不成立或不生效,擔保債務也不成立或不生效;主債務轉讓,擔保債務也隨之壹並轉讓;主債務履行或部分履行,擔保債務也因此相應消滅或縮減。因此,擔保責任範圍應當以主債務責任範圍為限。否則,擔保人承擔責任後將無法向主債務人全額追償,有違設置擔保制度的立法精神,過度侵害擔保人的合法權益。(二)河北省高院認為,雖非吸案件中借款合同、擔保合同被認定有效,但借款人的責任範圍已經被刑事法律強制評價,縮減至本金而不包括利息,所以無論從主從債務相壹致的角度,還是基於公平原則,抑或為避免刑民沖突,作為次債務的保證債務亦不含利息。
2021年8月3日,河北省高院作出(2021)冀民再115號民事判決書,認為案涉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但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壹切財務,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規定:“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根據上述規定,非吸的本金及所約定的利息,均已被定性為刑事涉案財物匯總的“違法所得”,已經給付的利息,應予以追繳並視情況折抵本金。即從刑事法律適用看,借款人對約定利息不承擔償還責任。保證合同等擔保類契約最大特性就是從屬性。保證合同相對於借款合同而言,屬於從合同,保證責任相對於主債務而言,屬於從債務。這就決定了保證債務無論是成立生效,還是存續轉移,抑或範圍變更,均依附於主債務。主債務的償還範圍不包括利息,保證責任的範圍亦不應包含利息。綜上,雖然案涉保證合同有效,但借款人的責任範圍已經被刑事法律強制評價,縮減至本金而不包括利息,所以無論從主從債務相壹致的角度,還是基於公平原則,抑或為避免刑民沖突,作為次債務的保證債務亦不含利息。河北省高院最終判決本案擔保人僅承擔非吸案件參與人的借款本金,無需承擔任何利息。三、結 語
早年間的非吸案件,因涉及人數較多、維穩壓力較大,壹般認定款項出借人為“受害人”,甚至有部分案件最終由地方政府買單兌付。而隨著非吸案件的不斷爆發,近年來,非吸案件中已不再存在“受害人”這個角色,出借人的身份演變為“參與人”(個別地區實踐中仍沿用了“受害人”的稱呼,但根據相應法律規定的精神應理解為“參與人”)。因為非吸案件的刑事立法本意在於維護金融管理秩序,打擊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而參與人的財產權並不在其所保護的法益中。所以法律規定非吸參與人應當對自己的投資損失自擔責任,辦案機關並沒有為其挽回損失的法定義務。但這並不影響出借人通過民事程序保障其合法權益。 但對於擔保人是否應當在民事程序中承擔相應借款利息,理論界與實務界均存在壹定爭議。壹種觀點認為,在確認擔保合同真實有效的前提下,根據當事人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及誠實信用原則,擔保人應當嚴格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對借款利息承擔擔保責任,實現刑事程序與民事程序“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另壹種觀點則認為,盡管非吸案件中擔保合同被認定為有效,但考慮到相應利息已被刑法認定為“違法所得”,需予以追繳並可沖抵本金,在借款人無需支付借款利息的前提下,擔保人作為從債務人,無論是基於公平原則,還是為避免刑民沖突,都不應承擔超過主債務人的清償責任。 以往實務中,包括最高院在內的審理法院大多傾向於第壹種觀點,即便約定過高的借款利息也多被認可在合法範圍內由擔保人承擔。在多年來嚴厲打擊非吸案件的大背景下,相關部門壹直在致力於向參與人進行“普法教育”,告知各參與人投資有風險、損失需自擔。隨著民間借貸利率的調低、對職業放貸人的認定和防範,法律對民間借貸行為的限制和要求越來越高,側面體現出壹定程度上不鼓勵、不支持的傾向。而本文引用的最新最高院再審裁定和河北省高院再審判決,也印證了審判機關出現了與以往不同的價值趨向,對非吸案件中的出借利息謹慎處理、審慎認定,乃至完全不予認可。 是保護善意出借人,還是保護善意擔保人,法律正在艱難地尋求二者間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