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借款合同如何變更
法律分析:借款合同可以由雙方協商變更,或者是在法定變更事由出現的情況下進行變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八條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壹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條壹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壹條壹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合同。
二、借款合同變更有幾種情形
借款合同是壹種特殊的有名合同,其變更條件在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應當遵循合同變更的普遍原理,也即《合同法》第77條所規定的:“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借款合同的要素包括借貸雙方主體、借貸金額、借款利率、還款日期、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式幾大要素。以下我們就對存在最高額抵押擔保下的借款合同變更從這幾個方面壹壹作出分析。
借款合同的主體分別為債權人(通常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貸款方)和債務人(借款方),而存在最高額抵押擔保時,抵押權人與債權人重合(以下簡稱債權人),在沒有第三人保證或提供抵押時,抵押人與債務人重合(以下均簡稱為債務人)。而在債務人以他人財產做抵押或第三人保證時,該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或擔保人。因此我們的主體變更分析將在假設其他所有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獨立分析每壹個主體變更時對債權風險產生的影響。
(壹)債權人變更
債權人將自己所有的債權因合同或贈與或基於法律規定而轉移給他人,僅產生債的主體發生變更但不改變債的內容的法律行為。在學理上根據債權轉移的不同原因,分為債權讓予和債權移轉。其中債權讓予是指基於合同或其他形式協議,有償轉讓債權;債權移轉則多指基於贈與、法人型債權人分立合並、自然人型債權人死亡繼承人繼承債權等無償轉讓債權的情形。
但在銀行作為債權人的情況下,這些債權人變更的原因基本不會出現,因此我國擔保法作出了具體規定,第61條雖有最高額抵押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的禁止性規定,但此後的最高人民《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下簡稱《規定》)對第61條作出了限制性解釋,其第2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人民對於債權轉讓前原債權銀行已經提訟尚未審結的案件,可以根據原債權銀行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申請將訴訟主體變更為受讓債權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即現實中因銀行不良資產剝離的需要,銀行主體的債權人可以在特定情況下將債權轉讓出去。且其第8條規定:人民對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後,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權的,可以認定轉讓債權的行為有效。第9條規定: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有抵押擔保的債權後,可以依法取得對債權的抵押權,原抵押權登記繼續有效。可見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後,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權時,可以認定轉讓債權的行為有效,且存在抵押權壹並轉移的效力。最高額抵押權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後,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權時,可以認定轉讓債權的行為有效。
①此外在最高額抵押擔保未確定前,如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商壹致,欲將某壹筆單項債務轉出,根據民法當事人自治原則,從法理上講也是可以的,因最高額抵押權不是從屬於每個具體的特定債權,而是從屬於不斷發生債權的基礎法律關系,所以每個具體債權的轉讓只是意味著該債權脫離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範圍,但是抵押權並不隨同轉移給受讓人,債權額不再計入最高抵押擔保實際發生的債權總額內,且該債權轉移後變為無擔保普通債。該行為實質屬於最高額抵押擔保範圍的變更。被擔保債權範圍是由債權發生的基礎法律關系的類型來決定的,所以範圍變更實質上又意味著基礎法律關系的變更。通常這種變更表現為:
(1)以某類債權替代原有類型的債權;
(2)追加其他類型的債權;
(3)排除原有債權中的某類債權;
(4)還可追加某個特定債權。
①這些變更不需要得到順序在後的抵押權人及其他第三人的同意,但必須是在抵押權確定之前進行,否則是無效的,而且變更登記是變更的生效要件,如果當事人未在抵押權確定之前辦理變更登記的話,將被視為沒有變更。
②《物權法》第204條也承認了這壹行為的債權轉讓效力,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法律對最高額抵押擔保債權確定前的債權轉讓問題已經有所轉變,持肯定態度,甚至給出了壹定的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的空間。但作為銀行等類似的金融機構,在不同地位情形下應采取不同的對策:
(1)作為債權人簽訂合同時,為防範自身風險,最好在訂立最高額抵押合同時就約定選擇債權轉讓但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的約定方式,更有利於保護己方利益;
(2)作為第三人接受債權轉讓時,則應要求其最高額抵押權壹並轉讓,因此類轉讓現已被法律允許,第三人可以依法要求對其合法權益的最大保障。
(二)債務人變更
債務人變更可因多種原因發生,主要有債務承擔、債務人合並分立、追加債務人、多個債務人中個別債務人退出等表現。特別是壹旦發生債務承擔,則對最高額抵押權的影響根據債務承擔的不同種類而不同。筆者在關於前文中已明確債務承擔的類型,即免責的債務承擔和並存的債務承擔。免責的債務承擔在經債權人同意的基礎上,如希望保留最高額抵押的抵押效力,則也必須經過抵押人的同意,並且這種同意需要以書面合同或者多方協議書的方式進行固定。因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對抵押人最終是否會承擔債務影響重大。但在並存的債務承擔,也即新加人債務人的情況下,對與抵押人來說實際上是減低了其擔保風險,從理論上說可以不經其同意對其產生效力。
但在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情況下,如
(1)債務人和抵押人重合則當債務人與第三人約定債務承擔變更時,僅需債權人同意即可;
(2)債務人和抵押人重合,當債權人與第三人約定債務承擔變更時,如仍需債務人承擔擔保責任的,雖實際上也減輕了債務人的負擔,本不需要更多的手續設定,但其作為擔保人的身份即將獨立行使其擔保人的權利,如能經其書面同意再轉讓,會使得整個證據鏈條更為完整、嚴謹;
(3)債務人和抵押人分離,則無論哪種方式產生的債務承擔,都需經抵押人書面同意。
三、借款合同變更有幾種情形
借款更條件在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應當遵循合同變更的普遍原理,也即《合同法》第77條所規定的:“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合同。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要素包括借貸雙方主體、借貸金額、借款利率、還款日期、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式幾大要素押擔保下的借款合同變更從這幾個方面壹壹作出分析。借款合同的主體分別為債權人(通常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貸款方)和債務人(借款方),而存在權人重合(以下簡稱證或提供抵押時,抵押人人)。而在債務人以他人財產做抵押或第三人保證時,該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或擔保人。因此我們的主不變的情況下,獨立分析每壹影響。(壹)債權人變更債權人將自己所有的債權因合同或贈與或基於法律規定而轉移給他人,僅產生債的主體發生變更但不改變債的內容的法律行為。在學理上根據債權轉移的不同原因,分為債權讓予和債權移轉。其中債權讓予是指基於合同或其他形式協議,有償轉讓債權;債權移轉債權人分立合並、自然人型債權人死亡繼承人繼承債權等無償轉讓債權的情形。但在銀行作為債權人的情況下,這些債權人變更的原因基了具體規定,第61條雖有最高額止性規定,但此後的最高人民《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對第61條作出了限制性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人民對於債權轉讓前原債權銀行已經提訟尚未審結的案件,可以根據原債權銀行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申請將訴訟主體變更為受讓債權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即現實中因銀行不良資產剝離的需要,銀行主體的債權人可以在特定情況下將債權轉讓出去。且其第8條規定:人民對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後認定轉讓債權的行為有效。第9條規定: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有抵押擔保的債權後,可以依法取得對債權的抵押權,原抵押權登記繼續有效。可見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不特定債權債權時,可以認定轉讓債權的行為有效,且存在抵押權壹並定債權特定後,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債權的行為有效。①此外在最高額抵押擔保未確定前,商壹致,欲將某壹筆單項債務轉出,根據民法當事以的,因最高額抵押權不是從屬於每個具體的特定債權的基礎法律關系,所以每個具體債權的轉讓只是意味著該債權脫離最高額抵押權不隨同轉移給受讓人,債抵押擔保實際發生的債權總額內,且該債權轉移後變為無擔保普通債。該行為實質屬於最高額抵押擔保範圍的變更。被擔保債權範圍是由債權發生的基礎法律關系的類型來決定的,所以範圍變更實質上又意味著基礎常這種變更表現為型的債權;(2)追加其他類型的有債權中的某類債權;(4)還可追加某個特定債權。①這些變更不需要得到順序在後的抵押權人及其他第三人的同意,但必須是在抵押權確定之前進行,否則是無效的,而且變更登記是變更的生效要件,如果當事人未在抵押權確定之前辦視為沒有變更。②《物權法》第204條也承認了這壹行為的債權轉讓效力,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法律對最高額抵押擔保債權確定前的債權轉讓問題已經有所轉變,持肯定態度,甚至給出了壹定的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的空間。但作為銀行等類似的金融機構,在不同地位情形下應采取不同的對策:(1)作為債權人簽訂合同時,為防範自身風險,最好在訂立最高額抵押合同時就約定選擇債權轉讓但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的約定方式,更有利於保護己方利益;(2)作為第三人接受債權轉讓時,則應要求其最高額抵押權壹並轉讓,因此類轉讓現已被法律允許,第三人可以依法要求對其合法權益的最大保障。(二)債務人變更債務人變更可因多種原因發生,主要有債務承擔、債務人合並分立、追加債務人、多個債務人中個別債務人退出等表現。特別是壹旦發生債務承擔,則對最高額抵押權的影響根據債務承擔的不同種類而不同。筆者在關於前文中已明確債務承擔的類型,即免責的債務承擔和並存的債務承擔。免責的債務承擔在經債權人同意的基礎上,如希望保留最高額抵押的抵押效力,則也必須經過抵押人的同意,並且這種同意需要以書面合同或者多方協議書的方式進行固定。因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對抵押人最終是否會承擔債務影響重大。但在並存的債務承擔,也即新加人債務人的情況下,對與抵押人來說實際上是減低了其擔保風險,從理論上說可以不經其同意對其產生效力。但在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情況下,如(1)債務人和抵押人重合則當債務人與第三人約定債務承擔變更時,僅需債權人同意即可;(2)債務人和抵押人重合,當債權人與第三人約定債務承擔變更時,如仍需債務人承擔擔保責任的,雖實際上也減輕了債務人的負擔,本不需要更多的手續設定,但其作為擔保人的身份即將獨立行使其擔保人的權利,如能經其書面同意再轉讓,會使得整個證據鏈條更為完整、嚴謹;(3)債務人和抵押人分離,則無論哪種方式產生的債務承擔,都需經抵押人書面同意。
四、貸款批下來了,能改還款方式嗎?
個人的房貸還款方式可不可以更改,不同的銀行有不同的規定。房貸的還款方式除了等額本息,還有等額本金。在貸款額度、年限、利率壹樣的情況下,等額本金的總利息比等額本金的利息要少壹些。這也是不少人想要更改還款方式的主要原因。
而房貸還款方式壹般來說,是不可以更改的。因為個人的還款方式是當初簽訂了合同,不好變更。但是也有壹些銀行支持更改還款方式,但是辦理的手續比較繁瑣。
雖然多數銀行不支持更改房貸的還款方便,但是如果個人現在有壹定的存款,有能力提前還清房貸或者還壹部分的房貸,可以申請提前還款。
房貸還款方式是在申請貸款買房的時候定下的,不好更改,但是各個銀行的規定不同,具體還需要到貸款銀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