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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起訴狀

 導語:起訴狀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予以立案、受理的憑證。下面是我收集的關於借款合同起訴狀範本,歡迎閱讀。

關於借款合同起訴狀範本(壹)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總行營業部

 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十八路二十三號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男,行長

 電話:010-12344564 傳真:010-98765432

 郵編:100876

 被告:中商企業集團總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十九路八十二號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男,董事長

 電話:010-25327341 傳真:010-25327643

 郵編:100876

 被告:中谷糧油集團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二十三路九十二號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女,董事長

 電話:010?67890654 傳真:010?12345678

 郵編:100876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及保證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中商企業集團總公司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3000萬人民幣,利息

 1036.8萬人民幣(暫記為從借款日至約定還款日的利息,計算方式為復利計算)。

 2、判令被告的逾期利息按當前銀行貸款利息的雙倍利率計算返還(還款利息從2010年5月12日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項日之間的利息後算)。

 3、判令被告中谷糧油集團公司對上述款項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

 4、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04年5月12日,被告中商企業集團總公司因經營用款,向原告中國建設銀行總行借款人民幣3000萬元,原告將全部金額轉入被告賬戶後,雙方簽訂借款合同。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2004年5月12日至2010年5月12日,即借款日

 期為6年。為保證還款,原告與另壹被告中谷糧油集團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約定中谷糧油集團公司同意以其全部財產對以上借款及利息提供擔保,同時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但是,在借款期限屆滿後,經原告多次催討,兩被告都拒絕償還借款。 原告認為,原告與兩被告分別簽訂的借款合同及保證合同均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按合同的約定向被告中商企業集團總公司借款人民幣3000萬,但被告中商企業集團總公司卻未能在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內還清借款,被告的行為是嚴重的違約行為。

 而另壹被告中谷糧油集團公司也拒絕履行其擔保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沒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被告的行為是嚴重的違約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基於《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擔保法》、《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希依法公判。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關於借款合同起訴狀範本(二)

 原告:XXXXX,男,漢族,1980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XX,男,漢族,1969年7月8日出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訴 訟 請 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貳拾萬元(200,000.00元),並按

 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逾期利息(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被告全部償還之日止)。

 2、 判令本案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 實 與 理 由

 2014年4月21日,被告XXX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萬元整,並出具了借條壹張,雙方約定於2014年4月21日至2014年5月20日期間壹次性還清。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壹直借故拖延至今。約定的最後還款期限(2014年5月20日)已過,被告至今未還分文。

 故原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準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 致

 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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