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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期限與實際放款日不同,貸款期限應怎樣確定?說明具體原因法律規定

借款合同期限與實際放款日不同,貸款期限壹般以實際放款日為準,具體要看合同規定。

法律分析

借款期限由雙方約定,法律沒有規定具體期限。但雙方沒有約定的,視為不定期借款合同,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返還,借款人可以隨時歸還借款。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交付借款的壹方稱為貸款人,接受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壹方稱為借款人。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壹方將壹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於壹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其中,提供貨幣的壹方稱貸款人,受領貨幣的壹方稱借款人。借款合同的基本特征:1.貸款方必須是國家批準的專門金融機構。2.借款方壹般是指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學校、研究單位等實行財政預算撥款的單位則無權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在特殊情況下,城鄉個體工商業戶、實行生產責任制的農民也可以成為借款合同的主體,同銀行、信用社簽訂借款合同。因為合同是諾成的借款合同與實際放款日經常不同,以履行為準,也是以借據為準,而借據代表著合同的實際履行,這很正常。即使沒有這樣的約定。實務中是借據為準,壹般銀行的借款合同中都有這樣的表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七十壹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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