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借據應包括以下內容:
1.應清楚書寫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法定全稱;
2.貸款金額要寫清楚,包括用文字和數字表示的金額;
3.貸款的期限要寫清楚,包括貸款的起止日期和明確的貸款期限;
4、應寫清楚具體還款日期;
5.貸款的利息要寫清楚,要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以及最終應付貸款利息總額(包括用文字和數字表示的金額)等約定;
6.應寫明償還貸款本息的日期、月份、日、時間和支付方式;
7.應有借款人的個人簽名、手印或手寫簽名。
借條和借條的區別是:
1,由於原因不同,借條主要是借款產生的;打白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凡是能用錢償還的債務都可以產生白條;
2、性質不同,借條反映的是當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借條是借款合同的證據,每張借條背後都是壹份借款合同;借據是當事人之間的壹種結算結果,反映了當事人之間簡單的債權債務關系;
3.訴訟時效不同,約定還款期限。借條、借條的訴訟時效為還款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年。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據的訴訟時效自貸款人主張返還借據的次日起計算三年;訴訟時效中斷後,供方未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從供方收到需方書面欠款的次日起重新計算;
4.證明力不同。在舉證時,借款人壹般只需要向法官簡單陳述借款事實即可。借據的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借據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否認,欠條持有人必須提供進壹步的證據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否則法院可能不會支持他的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借錢給別人,應該讓借款人出具借條,而不是借條。借條和借條不壹樣,借條更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67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貸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668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669條
訂立借款合同時,借款人應按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貸款有關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