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買車為雙方提供信息,但車輛登記時,車主只能是壹個人。具體貸款要求由貸款人規定。
根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七條申請登記的:
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汽車購置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
(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車船稅的完稅或者免稅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非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檢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車管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確認,查驗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擴展數據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登記證書遺失、滅失或者損壞的,如果是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還應當交驗機動車。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確認,對提交的證明、憑證進行審核,並補發、換發機動車登記證書。
機動車登記證書生效前已經登記的機動車未辦理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到車管所申請辦理機動車登記證書。但是,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變更、轉移、抵押登記的,應當在申請前向車管所申請機動車登記證書。
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身份證明。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確認,查驗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遺失、滅失或者損壞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管所申請補領。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身份證明。
車管所對提交的證件、憑證進行審核,對未丟失、遺失、損毀的號牌、行駛證予以收回,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補發、換發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補發、換發號牌,原機動車號牌號碼不變。
在補發、換發號牌期間,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