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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方、貸方、借款人、貸款人怎麽區別?

借方與貸方的區別:

借方:

借方表示增加,貨方表示減少,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做賬時如果有增加項,就壹定要有減少項,否則賬就做不平。

借方和貸方與現實中的借貸並沒有直接的關系。它在會計中就相當於是兩個符號壹樣,壹個是增(+),壹個是減(—)。只是根據原則,資費成(資產,費用,成本)增加在借方,減少在貸方;債權收(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增加在貸方,減少在借方。其實只要記住資費成就可以了。

壹個分錄有借方和貸方組合成,

做題是,如 在銀行提現金500 分錄 借:庫存現金 500

貸:銀行存款 500

因為兩個科目都屬於資產類,資產增加在借方,減少在貸方 提現現金增加,銀行存款減少。

借款人與貸款人的區別:

借款人權利:

1、借款人有權要求貸款人依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

2、借款人有權依照約定的資金用途使用貸款;

3、當借款合同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壹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借款;

4、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

貸款人權利:

1、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

2、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等;

3、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4、依合同約定從借款人賬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有權依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

6、在貸款將受到或已受到損失時,可依據合同規定,采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

借貸中應該註意的事項:

1.金錢借貸應立借據或書面契約:

法律上並未要求金錢借貸契約必須立字據,因為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對同壹件事情達成合意就巳成立。但是,為了杜絕事後紛爭,最好借貸時就立好書面憑證,同時明確借方和貸方是什麽意思,各是誰,以免口說無憑,徒增困擾。

2.金錢借貸書面記載要詳明:

借據或借貸契約,宜清楚載明下列事項:借貸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借款的全額與幣別。如:“人民幣壹拾貳萬元整”。借款的期限。如:以“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個月”或“借款期限自公元/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等字句來表示。

利息的約定。把利率和支付方法表示清楚。如:“年利率10%”“自借款日起於每個月的第五天支付”違約金的約定。如:“借款人如有違約情事發生,應就借款金額按日支付每萬元每日伍元計算之違約金。”立據日期。借款人的親自簽名。

3.借款續期:

有時候借款快要超過訴訟時效了,債權人出於各種原因暫時又不準備起訴,這時,很多人往往通過續期來防範訴訟時效風險。

忠告:如借款續期,可在原老借條上直接備註即可,如在原來借條下方空白處註明“續借壹年,利息照算。債務人簽名,署上日期。

4.要求債務人當面書寫借條

民間借貸大部分是發生在熟人之間,因為太熟,借條很隨便,有些甚至都沒有借條。壹些熟人之間,雙方電話中說好金額,見面時債務人直接拿出寫好的借條給債權人,壹旦債務人居心不良讓他人代寫借條,並在訴訟中否認借條為本人所寫,則債權人將會陷入被動。

擴展資料:

概念區別:

融資租賃和借貸是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

1、借貸契約是貸款人將貨幣所有權轉移給借款人,借款人則歸還相同數額的貨幣並附加利息;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並未將貨幣所有權交給承租人,而是交給了供應商(他們之間構成買賣關系),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構成也復雜於借貸契約還本付息的簡單結構。

2、按照借貸契約,借款人用借入資金購買的設備具有所有權,與貸款人無關;在融資租賃交易中,不能無視物件使用關系的存在,且該物件使用關系屬於債權關系性質,出租人始終具有設備的所有權,並且可以對抗第三人(包括其他債權人)。

3、期末租賃物件選擇權的存在與借貸契約說相矛盾,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租期結束後承租人有三種選擇權,退還租賃物、續租或購買,而在借貸契約中,本息還完後即表明契約自行終止,抵押品只能無條件退還借款人。

4、借貸契約說將導致融資租賃適用利率管制法規,實際上,租金的構成與利息計算方法完全不同,而要復雜得多。

風險提示:

壹是要訂立規範借款合同;

二是要註意收集保存證據;

三是利息約定要合法明確;

四是要慎重提供借貸擔保;

五是非法債務不受保護;

六是要重視正當債權保護;

七是虛假訴訟要追法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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