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街道辦事處)民政辦公室工作規範(試行)
為切實加強鄉鎮和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街道辦事處)、民政所(以下簡稱民政辦)規範化建設,不斷推動基層民政工作向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方向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範。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進壹步加強新時期民政工作的意見
精神,每個民政辦公室配備兩名專職公務員從事民政管理工作。同時采取“以錢養事”的方式,按照3萬人以下的鎮(街道辦事處)1個崗位,3-6萬人的鎮(街道辦事處)2個崗位,6萬人以上的鎮(街道辦事處)3個崗位的標準,增設民政公共服務崗位。公益性崗位中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的相關條件的人員,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給予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
要選派素質高、責任心強的年輕人到民政崗位工作,民政辦公室工作人員應為專職,至少在民政崗位工作3年以上,確保日常工作的規範運作。
民政辦公室工作人員由縣(市、區)民政局和鄉鎮(街道)雙重管理。民政辦公室人員調整應事先征求縣(市、區)民政局的意見。
二、辦公條件
民政辦公室應有不少於50平方米的固定、規範的辦公場所,並懸掛“XX鄉鎮(街道辦事處)民政辦公室”牌子和啟用印章。每個民政辦公室應配備資料櫃、電腦、打印機、照相機等相關設備和辦公桌椅,以滿足工作需要。
三。流動資金
民政專項業務經費由縣(市、區)政府全額納入財政預算,正常工作經費納入鄉鎮(街道辦事處)部門預算,保證民政工作需要。
四。規章制度
(1)主要職責
1.貫徹國家、省、市(州)、縣(市、區)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根據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制定鄉鎮(街道辦事處)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2、辦理鄉鎮(街道)救災具體業務工作,及時進行災情調查、核災、災情上報,管理和發放救災款物,妥善安排災民生活,指導災民開展生產自救。做好救災捐贈接收和管理工作。
3、負責本鄉鎮(街道)城鄉低保、農村五保、醫療救助和臨時救助對象的調查核實、申報審批和資金撥付。
4.承擔本鄉鎮(街道辦事處)老年人、孤兒、五保戶、“三無”人員、孤兒、優撫對象等特殊群體的權益保障,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和棄嬰保護,負責鄉鎮(街道辦事處)福利院的建設和管理。
5、負責鄉鎮(街道)優撫對象撫恤和擁軍優屬的具體業務工作。做好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農村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和部分參戰退役人員的數據更新工作,落實好上述對象義務兵的撫恤補助和家庭優待。
6、協助縣(市、區)民政局做好退役士兵、復員士官和轉業幹部的接收安置和軍民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
7、指導村(居)委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指導城鄉社區建設。
8、負責對轄區內不在本縣(市、區)的婚姻登記實行集中登記。
9、負責鄉鎮(街道)殯葬改革和管理相關工作。
10,協助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的維護管理,調解邊界糾紛,承擔村鎮(街道辦事處)命名、更名審批和村標設置。
11,做好民政信訪群眾接待和調查處理工作,維護轄區民政工作對象穩定。
12,辦理鄉鎮(街道辦事處)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2)工作要求
1,廠長負責制。民政辦公室設主任,可以設副主任。主任負責民政辦公室全面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其他工作人員按照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2、熟悉民政法律、法規和政策,做到依法行政、規範運作、文明服務。
3、堅守工作崗位,遵守工作紀律,明確工作職責,按時處理業務工作,熱情接待群眾。
4、經常深入居民小區,掌握困難群眾和服務對象的情況。每年定期走訪重點優撫對象、老年人、低保、五保等對象,掌握服務對象變化情況,按程序及時上報或辦理相關入、退手續,實現動態管理。
5.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杜絕弄虛作假、虛報冒領。
6、嚴格按照財務管理制度和民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時足額發放救災、低保、五保、醫療救助和優撫、撫恤等資金並及時核銷,不得滯留、挪用、克扣。民政資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嚴禁他人代領或代發。
7、妥善保管各種文件、資料、付款存根,按年度分類立卷裝訂,不得亂堆亂放,以防丟失。建立民政對象檔案,並按檔案工作要求做好管理工作。
8、建立民政業務數據庫,推進民政工作的信息化和現代化。
9.政務公開。辦事人員、程序、依據、時限、紀律公開,讓群眾知曉。
10,廉潔從政,不做好朋友,不索賄。自覺接受紀檢、監察、財政、民政、審計和社會監督。對群眾的舉報和投訴,及時認真處理。
(三)信訪制度
1,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及相關規章制度,認真辦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積極承辦領導交辦和上級部門轉辦的信訪案件。
2、對群眾來信,及時拆封,詳細登記,並報領導閱批,不得積壓和丟失。堅持公正辦理,及時反饋辦理結果,做到事事有著落,事事有答復。
3.對來訪人員的接待真誠、友好、禮貌。認真填寫走訪登記表,詳細整理走訪記錄,及時將主要內容、意見和要求報領導審批,妥善處理,及時反饋。壹般來訪要有接待人員明確回答,耐心做好說服教育引導工作。
4.處理信訪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辦理,不允許妳隨意許願。堅持登記、提交、分配、提醒、答復、審查、結案和歸檔的程序。對群眾反映的信訪事項,要在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受理後60日內(因故不超過90日)向信訪人出具書面答復意見。對無故鬧事、辱罵毆打工作人員或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遺棄到民政辦公室的信訪人,按《信訪條例》處理。
5、定期分析信訪形勢,綜合群眾信訪反映的重要情況和傾向性問題,及時研究提出意見,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並向縣(市、區)民政局報告。
五、日常主要業務工作程序
(壹)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安全對象
具有本鄉鎮(街道辦事處)戶籍的居民,在本轄區居住1年以上,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或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主要是:
(1)重大勞動傷亡、重病致殘、嚴重喪失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其他家庭成員無勞動能力的家庭;
(二)發生重大勞動傷亡或者嚴重疾病殘疾,其他成員勞動能力差,常年困難的家庭;
(3)因災害、疾病、上學或其他原因造成常年困難的家庭。
2、原則上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和人員。
(1)實際生活水平高於當地低保標準;
(二)壹年內購買價值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5次以上或者家庭每月通訊費用總額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0%的非生活必需品;
(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有贍養、扶養(撫養)能力但不履行義務或者轉移、放棄個人資產的;
(四)在家中擁有和使用汽車等非營運機動車(殘疾人專用車除外)或者有高價值收藏、投資有價證券的;
(五)拒絕配合家庭收入調查或者隱瞞真實家庭收入(包括不穩定隱性收入)並提供虛假證明的;
(六)有勞動能力未從事生產勞動的農村居民或者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城鎮居民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的;
(7)經當地人民政府或省民政部門認定無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人員。
3.申請批準程序
居民申請低保,按照個人申請、鄉鎮(街道辦事處)經辦機構調查審核、村(居)委會民主評議公示、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辦理。
(1)個人申請。申請低保,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以家庭為單位,向常住戶口(或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辦事處)低保經辦機構或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提出書面申請;
(2)鄉鎮(街道)經辦機構調查審核。鄉鎮(街道辦事處)經辦機構對收到的申請和證明材料逐壹認真審核,並組織入戶調查。至少有1的鄉鎮(街道辦)幹部和1的村(社區)幹部參與了入戶調查。基本符合條件的,提交當地村(居)民委員會(社區)進行民主評議。符合條件的由縣民政部門審批;不符合條件的,將相關資料退回村(居)委會(社區),由村(居)委會(社區)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村(居)委會(社區)民主評議。村(居)委會(社區)根據鄉鎮(街道辦事處)經辦機構提交的申請和審核材料,組織民主評議小組進行民主評議,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民主評議無異議後予以公示。公示時間7-30天。公示無異議後,由鄉鎮(街道辦事處)經辦人員填寫《最低生活保障申報審批表》,連同入戶調查等證明材料上報縣級最低生活保障經辦機構。由縣級民政部門集體審批。
4.補貼標準
城市保障對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保障標準的,給予差額補助。對農村居民實行分類分級救助。
5、安全支付
低保實行社會化。城市低保壹般按月發放,農村低保壹般按季度發放。遵循“民政部門核定對象和標準,財政部門撥付資金,銀行發到人(戶)”的管理原則。
6.城鄉低保動態管理
主要是為改善生活條件,家庭月人均收入或年人均純收入高於保障標準的,向家庭發出書面通知停保,收回低保金。因死亡、結婚等原因導致低保家庭成員減少的,應相應減少保障人數和金額,並及時向縣(市、區)民政局報告。
(二)農村五保供養
1,支持對象
農村五保供養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的農村老年人、殘疾人或16周歲以下的村民:
(1)無勞動能力;
(2)無生活來源;
(3)無法明確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能力贍養、撫養、扶養的。
2.支持標準
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供養標準執行。五保供養對象死亡後,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當在30日內報告縣級民政部門,壹次性增發6個月的供養資金作為喪葬補助。
3.申請批準程序
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因年齡小或精神殘疾不能表達意願的,由村民小組或其他村民代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民主評議後,在村內公示。公示7天無重大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將意見及相關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意見之日起,對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和經濟條件進行調查核實,在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及相關材料報送縣(市、區)民政局審批。
4、五保金支付
縣(市、區)民政局對五保對象進行審批後,發放農村五保供養證,由鄉鎮民政辦將證件發給五保對象。五保供養發放,原則上應由縣級直接發放,即由縣(市、區)民政局提供五保供養對象名單和發放標準,財政部門將供養資金撥付到金融機構。分散供養對象由發放金融機構直接發放到供養對象存折,集中供養對象直接發放到福利院。如果是鄉鎮財政所發放,民政所核對五保供養對象名單後,由鄉鎮財政所將供養資金撥付到金融機構,分散供養對象直接發放到存折上,集中供養對象直接發放到福利院。對於行動不便的五保對象,經本人同意並簽訂協議後,可持相關證件委托他人代為領取。
5、農村五保供養的變化。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死亡或已滿65周歲的,由村委會或福利院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報告,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報請縣(市、區)民政局核實,取消其農村五保供養資格。
(3)城鄉困難群眾大病醫療救助。
1,醫療救助對象
(1)縣級民政部門批準確認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2)縣級民政部門確認的農村五保戶、農村低保對象、優撫對象;
(三)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對象。
2.提供證書
(1)主治醫師簽署的醫院診斷證明及其復印件;
(2)住院費用對賬單原件或城鎮醫療保險、農村合作醫療報銷憑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3)病歷首頁及復印件;
(4)患者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戶主、戶主欄、患者欄);戶主照片;屬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優撫對象的,還需提供相關救助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批準程序
定點醫療機構即時結算申請的審批應通過醫療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實施,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地方可采用書面申請審批的方式辦理。救助對象住院。憑本人身份證和社會救助證原件及復印件,在即時結算定點醫療機構救助窗口提出申請,即時結算定點醫療機構報醫療救助審批機關審批。定點醫療機構即時結算,按照醫療救助審批機關核定的救助比例和封頂線,在救助對象辦理出院手續時墊付醫療救助資金,救助對象簽字認可。經醫療救助審批機關審核同意後,符合條件的先行支付部分由縣級財政部門定期與定點醫院結算。
在非定點醫院住院或經定點醫院同意轉診住院的,救助對象住院期間壹般可向鄉鎮(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鄉鎮(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後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出院結賬後,到指定的醫療救助資金發放銀行、郵局或會計結算中心領取醫療救助資金。
4、救援標準
城鄉困難群眾患大病住院治療後,扣除新農合或城鎮醫保補助和住院救助費用後,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原則上按壹定比例適當救助,直至達到封頂線金額。大病醫療救助起付線、救助比例和封頂線由各地自行確定。
(4)災害報告
1.轄區內發生自然災害後出現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民政辦公室將在1小時內電話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市、區)民政局報告初步情況,並迅速組織人員深入災區調查核實災情,指導和幫助群眾開展救災工作。
2.根據初步核實的災情,填寫自然災害統計表,並在12小時內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文件形式上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民政局。報告應重點關註受災村莊、受災時間、受災範圍、受災人數、房屋倒塌、財產損失和農作物受災程度等詳細情況。
3、如發生因災死亡、災民房屋倒塌等情況,要及時上報“因災死亡戶數”和“因災倒房戶數”。
4、如發生重大自然災害,要實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每天8: 30前將前24小時的災情信息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民政局,直至災情基本穩定。
5、《自然災害統計表》填寫說明
(1)受災區域:指本行政區域內受災並造成壹定損失的區域。填寫鄉到村小組。
(2)災害類型:幹旱、洪水、大風、沙塵暴、冰雹、低溫凍害、雪災、病蟲害、滑坡、泥石流、地震等。
(3)災害時間:指災害發生的日期和時間,采用公歷年、月、日和24小時標準計時法填寫。
(4)災害期:指災害發生的持續日期和時間,以公歷年、月、日填寫,從災害發生時起至災害結束時止。
(5)受災戶數和人口數:指本行政區域內因自然災害遭受損失的戶數和人口數。
(6)因災死亡:指因自然災害直接死亡的人數(含非戶籍人口)。
(7)因災失蹤人口:指因自然災害直接導致下落不明、暫時無法確認死亡的人數(含非戶籍人口)。
(八)傷亡人口:指自然災害直接傷害或造成傷害的人口(包括非居民人口)。
(9)被困人口:指因自然災害造成交通中斷,被困48小時以上,嚴重影響生產生活的人數。
(10)飲水困難人口:指因幹旱導致飲用水源枯竭或因洪水等災害導致水源被汙染或破壞,短期內無法解決飲水問題的人口。
(11)農作物:指糧食、經濟及其他作物的總稱。其中,糧食作物是指小麥、馬鈴薯、玉米、高粱、谷子、其他雜糧和大豆。經濟作物是指油料作物、麻類、糖類、煙葉、水果等經濟作物。其他作物是指蔬菜、青飼料、綠肥等作物。
(12)受災面積:指因災減產1%以上的農作物播種面積。同壹地塊農作物多次受災的,只統計最嚴重的壹次(下同)。
(13)絕收面積:指因災減產80%以上的農作物播種面積。
(14)毀壞耕地面積:指被沖走、掩埋、礫石等的耕地面積。由於災害而無法在短期內恢復。
(15)因災減產糧食數量:根據農作物因災減產程度估算,全年農作物產量參考統計數據。經濟損失只計算經濟作物和其他作物,不計入糧食減產金額。
(16)倒塌房屋數量:指因房屋兩處或兩處以上墻體倒塌,或屋頂倒塌,或房屋倒塌、毀壞而不得不拆除重建的房屋數量。統計中以自然房為計算單位,輔助用房、活動房、工棚、簡易房和獨立廚房、牲畜棚等臨時用房不在統計範圍內。
(17)倒塌居民所占房間數:指倒塌房屋中以居住為目的的居民所占房間數。
(18)受損房屋數量:指部分承重構件受損,非承重構件出現明顯裂縫,或因災害導致附屬構件受損,需要大規模修繕才能居住的房屋數量。統計中以自然房為計算單位,輔助用房、活動房、工棚、簡易房和獨立廚房、牲畜棚等臨時用房不在統計範圍內。
(19)直接經濟損失:指受自然災害侵襲後,受災體價值減少或喪失所造成的損失。直接經濟損失的基本計算方法是更換受災體的費用、折舊率和損壞率(損壞程度)的乘積。
(20)農業直接經濟損失:指直接經濟損失中農業損失的部分。損失的糧食按現行市場價逐項折算。
(五)救災資金和物資的發放
1,救災資金和物資的使用範圍
(1)解決災民的衣、食、住、行、醫等基本生活困難;
(2)緊急救援、轉移和安置災民;
(3)倒塌、損壞房屋的恢復重建;
(四)救災物資的加工、儲存和運輸;
(五)向遇難人員親屬發放慰問金;
(6)除上述範圍外,救災捐贈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捐贈者沒有明確的意願,統籌安排使用。
2、救災資金和物資使用原則
(1)特殊原理。不準擅自擴大使用範圍,截留、挪用、克扣、私分,不準有償使用,不準提取流動資金,不準用於扶貧支出,不準用於抵押、擔保和貸款,不準折價發放救災物資。
(2)密鑰使用原則。發放和使用的重點是重災區和連續受災地區的災民,特別是災後無自救能力或自救能力差的重災戶、低保戶、特困戶、五保戶、殘疾人、困難群眾和計劃生育困難家庭,不得善待親友。
3、救災款物發放程序
(1)救助款物發放要嚴格遵循“家庭申報、村級評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救助對象和擬發放的款物金額要在村(社區)公示,既要突出分類救助和重點救助,又要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2)村(居)委會、民政辦必須建立救助工作臺賬,房屋恢復重建對象填寫審批表,應清晰反映審批過程,並附倒塌房屋和新建房屋照片;
(三)通過受害人救助卡系統發放救助款物,通過“壹卡通”實現資金社會化,落實房屋恢復重建分期撥付資金,通過受害人救助卡提前告知救助對象補助資金總額;
(4)對於不能通過“壹卡通”社會化發放的應急資金,由鄉鎮(街道辦事處)財(經)辦根據審批結果及時將應急救助資金發放到戶或個人。救災款物的發放應嚴格堅持“誰發放、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
4、救災資金支付期限
10個工作日內發放應急資金到戶,15個工作日內發放春旱(當年3-7月)和冬令(當年12至次年2月底)救災款到困難群眾手中。
5.救災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實行“專賬管理、封閉運行”制度,鄉鎮(街道辦事處)救災資金由財政資金管理中心專賬管理,在國庫預算資金賬戶下設立“救災資金專賬”,不得在國庫預算資金賬戶外開設賬戶。民政、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依法對救災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實施財政監督、審計監督和執法監督。
(6)婚姻登記
1,婚姻登記機關的職責
(1)辦理結婚登記;
(2)補辦結婚證;
(3)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4)強迫婚姻的撤銷;
(5)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2、婚姻登記員的主要職責
(1)負責宣誓當事人婚姻狀況聲明;
(二)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結婚、離婚、補領結婚證的條件;
(3)出具結婚證;
(4)婚姻登記檔案管理。
3.婚姻登記
(1)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明和證明材料:
壹、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二。簽名聲明本人無配偶,與對方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二)受理婚姻登記申請的條件:
壹.登記處擁有管轄權;
二。想結婚的男女雙方壹起向婚姻登記處申請;
三。當事人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
Ⅳ.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異或喪偶);
ⅴ.雙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ⅵ.雙方自願結婚;
ⅶ.當事人提交近期雙方半身免冠照片3張2寸大照片(少數民族提供的照片是否免冠);
ⅷ.當事人持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件。
(三)受理婚姻登記申請的程序:
壹、查看相應證書和證明材料;
二。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
三。願意結婚的雙方應填寫壹份申請結婚登記的聲明;
Ⅳ.當事人宣讀自己的聲明書,婚姻登記員作為宣誓見證人,並在宣誓見證人壹欄簽名。
4.離婚登記
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
(1)婚姻登記處有管轄權;
(2)夫妻雙方要求離婚的,應當共同向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雙方持有離婚協議書,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5)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結婚證;
(6)雙方各提交兩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當事人持有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件。
5.更換婚姻登記證
受理結婚證、離婚證申請的條件:
(1)婚姻登記處有管轄權;
(2)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離婚,至今仍維持這種現狀;
(3)當事人持有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件;
(4)當事人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5)當事人提交婚姻登記檔案證明或者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
6.補辦結婚證,辦理復婚登記。
按婚姻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
7.婚姻登記的程序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核、發證的程序為當事人辦理結婚、離婚登記。
8.收費標準
《結婚證》和《離婚證》每對9元。
9、監督管理
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婚姻登記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為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壹方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的;
(二)違反程序辦理婚姻登記、發放婚姻登記證或者撤銷婚姻的;
(三)要求當事人提交《婚姻登記條例》和《婚姻登記暫行條例》規定以外的文件和資料;
(四)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的;
(五)玩忽職守造成婚姻登記檔案損毀的;
(6)購買、使用偽造的結婚證。
10,賠償責任
婚姻登記員違反規定辦理婚姻登記,給當事人造成嚴重後果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向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並向承辦人追償。
11,文件管理
婚姻登記應當通過網上登記和電腦認證的方式進行。婚姻登記檔案由登記機關管理,每年歸檔壹次,保存期為100年。壹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材料構成壹卷,分結婚登記、撤銷婚姻、離婚登記、補領婚姻登記證四類分別歸檔,按時間順序排列。婚姻登記檔案應定期向檔案部門移交,並接受上級婚姻登記機關和檔案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