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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專項貸款暫行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管好、用好教育專項貸款,支持職業學校校辦產業發展,實施燎原計劃,促進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特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 教育專項貸款主要用於支持教育部門管理的職業學校、實施燎原計劃的中小學校所辦的實驗實習基地和每年向學校上交利潤不低於30%的校辦產業。第三條 教育專項貸款由國家工商銀行承辦。貸款期限壹般為壹年;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執行。第四條 申請教育專項貸款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申請貸款的用向必須符合國家發展職業教育和實施燎原計劃的方針、政策,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和金融方面的規定;

(二)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

(三)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

(四)申請貸款的企業總資產額需在1000萬元以上;

(五)實行獨立經濟核算,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帳目和報表;

(六)在工商銀行開設基本帳戶;

(七)具有占項目總投資額30%以上的自籌資金;

(八)具備項目實施的基礎設施和生產條件;

(九)原有到期貸款的本金、利息已按期清還;

(十)必須有符合規定條件的貸款抵押物、質物或保證人。第五條 貸款的申請和審批程序:

(壹)教育專項貸款原則上按照現行管理體制自下而上申報,學校申報需提交《教育專項貸款申報表》和加蓋申報單位公章的近期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教委(廳)負責對學校所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核、篩選、匯總後壹式五份報送國家教委職教司、燎原計劃辦公室和財務司。

(二)國家教委職教司和燎原辦會同財務司提出貸款預分方案,並列出備選項目單,由國家教委財務司報國家工商銀行審定貸款項目及額度。

(三)國家工商銀行經征求各地分行審核意見後,下達項目貸款計劃;同時,國家教委財務司將工商銀行確定的貸款項目及額度通知各省(市、區)教委。第六條 貸款的管理:

(壹)國家教委的職責是:負責歸口管理貸款,制定管理辦法,並提出年度項目貸款總體方案;與中國人民銀行和工商銀行聯系、協調,按規定審核項目,監督貸款執行情況,定期組織項目檢查,總結貸款工作經驗等。

(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是:

1.負責組織申請貸款的學校學習有關貸款業務,認真論證項目,實事求是地填報有關資料,並建立貸款工作檔案。

2.對所申報的貸款項目,根據貸款的要求,嚴格審查把關,保證教育專項貸款項目的申報質量。

3.主動加強與工商銀行地方分行配合,做好與當地銀行的協調工作。

4.組織檢查項目執行情況。

5.制定省級以下教育行政部門對貸款項目的職責。

(三)工商銀行的職責是:

1.負責落實貸款擔保或抵押,審查發放貸款項目,並與項目單位簽定貸款合同,按期收取利息和本金。

2.承擔貸款風險。如貸款出現挪用或不能按期還本付息,工商銀行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第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項目單位要嚴格遵守金融紀律,不準挪用教育專項貸款炒賣房地產、股票、外匯,不準用於社會集資,也不準將貸款作為投資或股本金。第八條 除工商銀行按規定收取貸款利息外,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以安排貸款為由,收取任何費用。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教委財務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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