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貸款的用向必須符合國家發展職業教育和實施燎原計劃的方針、政策,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和金融方面的規定;
(二)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
(三)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
(四)申請貸款的企業總資產額需在1000萬元以上;
(五)實行獨立經濟核算,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帳目和報表;
(六)在工商銀行開設基本帳戶;
(七)具有占項目總投資額30%以上的自籌資金;
(八)具備項目實施的基礎設施和生產條件;
(九)原有到期貸款的本金、利息已按期清還;
(十)必須有符合規定條件的貸款抵押物、質物或保證人。第五條 貸款的申請和審批程序:
(壹)教育專項貸款原則上按照現行管理體制自下而上申報,學校申報需提交《教育專項貸款申報表》和加蓋申報單位公章的近期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教委(廳)負責對學校所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核、篩選、匯總後壹式五份報送國家教委職教司、燎原計劃辦公室和財務司。
(二)國家教委職教司和燎原辦會同財務司提出貸款預分方案,並列出備選項目單,由國家教委財務司報國家工商銀行審定貸款項目及額度。
(三)國家工商銀行經征求各地分行審核意見後,下達項目貸款計劃;同時,國家教委財務司將工商銀行確定的貸款項目及額度通知各省(市、區)教委。第六條 貸款的管理:
(壹)國家教委的職責是:負責歸口管理貸款,制定管理辦法,並提出年度項目貸款總體方案;與中國人民銀行和工商銀行聯系、協調,按規定審核項目,監督貸款執行情況,定期組織項目檢查,總結貸款工作經驗等。
(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是:
1.負責組織申請貸款的學校學習有關貸款業務,認真論證項目,實事求是地填報有關資料,並建立貸款工作檔案。
2.對所申報的貸款項目,根據貸款的要求,嚴格審查把關,保證教育專項貸款項目的申報質量。
3.主動加強與工商銀行地方分行配合,做好與當地銀行的協調工作。
4.組織檢查項目執行情況。
5.制定省級以下教育行政部門對貸款項目的職責。
(三)工商銀行的職責是:
1.負責落實貸款擔保或抵押,審查發放貸款項目,並與項目單位簽定貸款合同,按期收取利息和本金。
2.承擔貸款風險。如貸款出現挪用或不能按期還本付息,工商銀行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第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項目單位要嚴格遵守金融紀律,不準挪用教育專項貸款炒賣房地產、股票、外匯,不準用於社會集資,也不準將貸款作為投資或股本金。第八條 除工商銀行按規定收取貸款利息外,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以安排貸款為由,收取任何費用。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教委財務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