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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操作規程(試行)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做好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負責的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工作,依據國務院辦公廳批轉的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國辦發〔1999〕58號)和中國工商銀行制定的《中國工商銀行國家助學貸款試行辦法》(以下簡稱工商銀行試行辦法),制定本操作規程。第二條 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順利執行,教育部設立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為全國助學貸款部際協調小組(以下簡稱:部際協調組)的日常辦事機構,全面管理中央部委所屬高校(以下簡稱: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並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的工作加以指導。學校指定專門機構管理本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第三條 中國工商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制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負責管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審批、發放和回收等項工作。第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的目的是幫助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基本生活費,以完成學業。第五條 本操作規程中所指借款人是指學校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貸款人是指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工商銀行分支機構。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第六條 貸款對象為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第七條 申請貸款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二)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三)學習成績較好;

(四)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基本生活費);

(五)誠實守信;

(六)符合《中國工商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試行辦法》中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三章 貸款計劃的確定第八條 學校於每年九月十五日前,根據學生的貸款申請,將學校貸款申請報告(包括學校經濟困難學生的數量和所占在校生比例,計劃貸款額度等內容)報送管理中心。第九條 管理中心將學校貸款申請報告審核匯總後,根據部際協調組確定的學校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及財政部核定的年度貼息經費,按照各學校經濟困難學生占在校生的比例分配學校的貸款額度,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下達給各學校,同時抄送中國工商銀行總行。第十條 中國工商銀行總行根據年度貸款控制總額和各學校的國家助學貸款額度,將貸款控制總額於十月十日前分解下達到相關分行。第十壹條 各學校收到管理中心下達的國家助學貸款額度通知後,於十月十日開始與經辦銀行辦理具體貸款事宜。第四章 學生貸款金額的核定第十二條 學生貸款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學生貸款金額=所在學校收取的學費+所在城市規定的基本生活費-個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提供的收入、社會等其他方面資助的收入)。第十三條 各學校根據管理中心下達的貸款額度控制學校貸款規模,核定每個學生的年度借款金額。第十四條 經辦銀行負責最後確定國家助學貸款對學生的實際發放金額,其中,用於學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借款學生所在學校的學費收取標準,用於生活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學校所在地區的基本生活費標準。第五章 貸款申請第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原則上只能申請壹次國家助學貸款,並須在新學年開學前後10日內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第十六條 借款學生須憑本人有效證件向所在學校領取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等有關材料,並如實填寫。第十七條 借款學生須如實提供如下材料:

(壹)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借款的證明)。

(二)提供家庭有關人員收入證明,或其他渠道取得收入的證明材料。

(三)經辦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六章 貸款的審批與發放第十八條 學校負責根據國家助學貸款的有關規定和年度貸款額度對借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初審。第十九條 學校在收到借款學生的借款申請後,應按有關規定對申請書內容及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認真審查;在初審合格的學生貸款申請書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並編制《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名冊》(壹式二份,壹份借款學生所在學校留存,壹份交經辦銀行)。第二十條 學校在收到管理中心下達的國家助學貸款分配額度通知後,應及時將下列有關材料匯總後交經辦銀行:

(壹)《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名冊》。

(二)《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

(三)經辦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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