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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房屋產權擔保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支持城鎮個人住房消費,發展個人住房貸款業務,保障債權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購房擔保是指在借款人不能滿足貸款人提供擔保要求時,按照本辦法設立的購房擔保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與貸款人簽訂擔保合同,為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行為。第三條購房擔保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預貸款人和擔保公司的正常業務活動。第四條借款人向擔保公司申請提供購房擔保的,應當依法將其本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房屋抵押給擔保公司進行反擔保。第五條貸款人與借款人依法簽訂的個人住房貸款合同為主合同,擔保公司與貸款人依法簽訂的擔保合同為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從合同無效。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擔保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後,擔保公司、借款人、出借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住房保障的歸口管理。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住房購買保障管理工作。第二章擔保公司第七條擔保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的房地產中介服務企業,為借款人辦理個人住房貸款提供專業擔保並收取服務費。第八條設立擔保公司應當經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第九條擔保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十條設立擔保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和機構;

(二)有固定服務場所;

(三)實際資金不低於654.38+00萬元人民幣;

(四)有壹定數量的周轉房;

(五)有滿足工作需要的專業管理人員;

(六)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章程;

(七)符合《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壹條擔保公司的真實資本主要來自政府預算、劃撥資產和重點房地產企業認購的股份。

貨幣資金應當存入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國有獨資銀行,或者由擔保公司提供個人住房貸款擔保的其他銀行。第十二條貸款人不得持有擔保公司的股份,其工作人員不得在擔保公司兼職。第十三條壹個城市原則上只有壹家擔保公司,服務於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個人。

縣(區)壹般不設立擔保公司,個人住房貸款規模較大的縣(區)可以設立擔保公司分支機構。第十四條擔保服務收費應報同級物價部門批準。擔保服務費由借款人向擔保公司支付。第十五條擔保公司應當設立內部監督機構,負責監督內部擔保的運作。第三章擔保的設立第十六條借款人向擔保公司申請購房擔保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所在城鎮有正式住所或者有效住所身份證件;

(三)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無不良信用記錄,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已訂立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

(五)已全額支付購房首付款;

(六)符合貸款人和擔保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七條擔保公司提供住房擔保時,應嚴格評估借款人的信用。對於信用不良的借款人,擔保公司可以拒絕提供擔保。第十八條房屋擔保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壹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和金額;

②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擔保方式;

(四)

⑤保證期間;

(六)其他約定事項。第十九條房屋產權擔保的保證期間由擔保公司與貸款人約定,但不得短於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且不得超過擔保公司的營業期限。第二十條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以依據擔保合同要求擔保公司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債務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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