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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買真貸案例

科龍事件

根據科龍公布的年報,2000年科龍巨虧8.3億元,2006年科龍虧損達到6543.8+0.476億元。壹眨眼的功夫,它在2002年竟然實現了6543.8+0億元的凈利潤。如此巨大的反差之下,隱藏的是利潤清洗的財務手段,即2002年扭虧的巨大“貢獻”來自於2001年的巨額虧損。2001年科龍總成本為21億元,2002年僅為9億元,可見其扭虧為盈的本事。當然,這樣的轉機是基於存貨跌價準備計提比例和應收賬款壞賬準備的大幅變化。

2006年7月1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並對其實施證券永久禁入。這是自2006年7月10日新《證券市場禁入規定》實施以來,證監會開出的第壹張罰單。本文旨在通過分析科龍電氣違法行為中的會計審計問題,探討其給我們帶來的思考和啟示。

(壹)科龍財務舞弊分析

事實證明,古儲君收購科龍後,公司的經營狀況並沒有明顯改善,凈利潤的起伏受到人為控制。扭虧為盈的神話最初是靠做假賬。

1.利用會計政策調整減值準備,實現“扭虧”

科龍造假手法之壹:通過虛構主營業務收入、低估壞賬準備、低估訴訟賠償等方式編造虛假財務報告。據查,2002年至2004年三年間,科龍公司虛增利潤3.87億元(其中2002年虛增利潤65438+19.96萬元,2003年虛增利潤18.47萬元,2004年虛增利潤18。47萬元)。

仔細分析,科龍在2001中期報告中實現營收27.9億元,凈利潤654.38+0975萬元,但其在年報中實現營收47.2億元,凈虧損654.38+0556億元。科龍股份2006.5438+0年下半年巨虧近6543.8+06億元的主要原因之壹是計提減值準備6.35億元。科龍股份2001年度報告被審計機構否決。2002年,科龍轉回各項減值準備,對當年利潤產生3.5億元的影響。能有什麽證據證明其巨額資產減值計劃是“公允”的嗎?如果2001年沒有計提所有減值準備和廣告費用,科龍電器就不可能在2002年扭虧為盈。如果沒有2001的應計額和2002年的轉回,科龍電器在2003年將不會盈利。根據現有退市規則,如果科龍電器的業績沒有經過上述財務處理,早就“披星戴帽”甚至退市了。可以看出,科龍電器在2002年和2003年根本沒有盈利,ST科龍扭虧只是會計數字遊戲的結果。

2.虛高的收入和收入

科龍第二種造假方法:采用不正當的收入確認方法,虛構收入,虛增利潤,粉飾財務報表。經查,2002年科龍股份年報虛增收入4.033億元,虛增利潤近654.38+0.2億元。其具體方法主要是對尚未銷售出庫的存貨開具發票或銷售出庫單並確認為收入,虛增年度報告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利潤。根據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的報告,科龍電器2004年第四季度的銷售收入高達4.27億元,其中2.97億元賣給了壹個不知名的新客戶,到2005年4月28日審計時仍未收回。之後的2003年和2004年,在顧和格林柯爾的控制下,科龍股份的年報分別虛增收入3.048億元和56543.8027萬元,虛增利潤8935萬元和65438.020萬元。這意味著顧入主科龍後發布的三份年報均存在財務造假行為,未實現的銷售額均確認為當期收入。

3.利用關聯方交易轉移資金

科龍第三種造假方法:利用關聯交易轉移資金。經查,科龍電器2002年至2004年未披露與格林柯爾公司的共同投資、關聯購買等關聯交易,2000年至2001年未按規定披露重大關聯交易,科龍公司2003年、2004年年度報告均未披露關聯方巨額資產使用情況。

顧儲君進入科龍後不久,就開始在各地收購或設立新的控股子公司。通過收購創建的科龍系主要由幾家上市公司和在各地的子公司組成。截至案發,科龍集團共有37家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和28家分公司。由顧和其他在國內外成立的私營公司組成的“格林柯爾系”在中國也有65,438+02家公司或分公司。在此期間,科龍和格林柯爾之間的資金往來頻繁,共同投資和關聯交易也不少。科龍公司在銀行有500多個賬戶,全部用於轉移資金。在不到四年的時間裏,格林柯爾相關公司涉嫌侵占和挪用科龍電器財產的累計金額為34.85億元。

從這個角度來看,對於格林柯爾來說,科龍只是壹個跳板。它需要做的是借用科龍的橫向並購,利用科龍的營銷網絡盈利。顧儲君將國內上市公司科龍視為“提款機”。壹方面利用科龍系列公司和格林柯爾系列公司搭建融資和擴張平臺,通過眾多銀行賬戶頻繁轉移資金以滿足不斷擴大的資金需求,以資本運作通過復雜的關聯交易剝削科龍,掏空上市公司,另壹方面通過財務造假維持科龍的利潤增長。

(二)科龍審計報告透視

科龍財務造假應該打誰的董事會?為其提供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自然難以擺脫。2002年之前,科龍的審計機構是安達信。2001年,ST科龍全年凈虧損超過654.38+0.5億元。當時,安達信給出了壹份拒絕發表意見的審計報告,“因為它無法實施令人滿意的審計程序來獲得合理保證,以確保所有重大交易均得到正確記錄和充分披露”。2002年,安達信被安然事件顛覆後,其在中國大陸和香港的業務被合並到普華永道,普華永道從格林柯爾和科龍辭職。之後,德勤上任並為科龍審計了2002年至2004年的年度報告。在審計ST科龍2002年年報時,德勤認為“無法從公司管理層獲得合理的報表和可靠的證據作為其審計的依據,上壹年度的報表數量與本年度不具有可比性”,因此出具了“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此前,安達信曾給出拒絕發表意見的審計報告。在科龍2001期末整體資產價值不確定的情況下,德勤2002年的“保留意見”審計報告顯得有些牽強。在此基礎上,2003年德勤對科龍2003年年報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2004年,德勤為科龍出具了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盡管德勤在科龍2004年年報披露後也宣布退出科龍審計業務,但其為科龍2003年年報出具的無保留審計報告以及為科龍2002年和2004年年報出具的保留審計報告並未撤回,公司也無需對報表進行重述。由於科龍被證明存在重大錯報,德勤顯然無法免責。據媒體報道,證監會已基本完成對德勤的調查。德勤對科龍審計的主要問題包括:審計程序不充分和不適當,未發現科龍現金流量表存在重大錯誤。

首先,德勤在執行審計程序時確實犯了嚴重錯誤,在對科龍電器的審計中沒有盡職調查。例如,證監會委托畢馬威進行的調查顯示,2006年6月30日至2005年7月30日期間,科龍電器及其29家主要子公司與格林柯爾公司或疑似格林柯爾公司之間的異常重大現金流出總額約為40.765438億元,異常且重大。這些在德勤三年的審計報告中都沒有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規定,註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時,必須按照專業準則和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註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條件之壹是會計報表公允反映了企業的現金流量。根據《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第18條,德勤認為科龍2002年、2003年和2004年的現金流量表是公允的。

二是德勤在對科龍電器各期存貨及主營業務成本進行審計時,直接根據科龍電器期末存貨盤點數量和各期平均單位成本確定存貨期末余額,計算科龍電器各期主營業務成本。德勤在未對產成品進行有效測試和充分抽樣的情況下,通過上述審計程序對存貨和主營業務成本進行審計和確認,其審計方法和程序不合理。

三是德勤在存貨抽樣過程中缺乏必要的專業謹慎,確定的抽樣範圍不恰當,審計程序不充分。德勤在年報審計過程中實施抽樣盤點程序時未能確定充分有效的抽樣盤點範圍,導致其未能發現科龍電器通過壓庫確認虛假銷售收入的問題。庫存監督也是壹項重要的審計程序。如果賬目得到核實,不難發現科龍虛增的主營業務利潤。

第四,科龍銷售收入的確認反映了德勤未能正確解釋和應用會計準則,這也表明德勤未能收集充分和適當的審計證據。收入的確認應以商品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為基礎。壹般來說,僅通過“從倉庫開具發票”來確認收入顯然不符合會計準則。如果銷售活動不符合收入確認原則,則不應確認為收入。確認為當期收入的未實現銷售將不可避免地導致利潤虛增。德勤也未能對敏感的“銷售回款”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導致科龍通過關聯交易利用銷售回款做文章,轉移資產、虛增利潤,這也是德勤不可回避的錯誤。

五是德勤在對科龍電器分公司進行審計時,未對各年度未進行現場審計的分公司實施其他必要的審計程序,無法有效確認其主營業務收入實現的真實性和應收賬款等資產的真實性。科龍擁有眾多分公司和子公司,其組織結構相當復雜。根據審計準則,會計師事務所應根據審計風險,即審計重要性水平,確定每年對哪些分支機構進行現場審計。

(三)思考和啟示

對於科龍財務造假,中國證監會作出了處罰決定,但由此引發的相關問題引人深思,主要包括:

1.科龍財務造假的根源是什麽?

科龍財務造假的根源仍然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問題。2001,科龍實施產權制度改革,通過股權轉讓引入“格林柯爾”實現私有化重組。其初衷是希望私人資本的參與可以打開產權的結並改善公司治理。現在看來,在顧的控制下,科龍的內部人控制現象不但沒有改善,反而有所加強。近年來,會計數字遊戲、關聯交易、公司資金“空心化”等壹系列惡性事件再次凸顯其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表面上看,科龍形成了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之間的權力制衡機制。但從本質上看,公司治理仍存在嚴重缺陷。顧儲君利用其對公司的超強控制權,以犧牲其他股東的利益為代價讓格林柯爾受益,這導致科龍陷入新的危機。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也形同虛設。當科龍被各種“疑雲”籠罩,投資者遭受巨額損失時,科龍的獨立董事未能發表有助於廣大中小股東揭開“疑雲”的獨立意見。難怪科龍的中小股東發起了震驚中國股市的“獨立運動”,要求罷免其獨立董事。當然,公司治理不僅包括內部治理,還包括外部治理,否則治理的重任將難以完成。那麽,外部治理的關鍵是什麽?是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監管的有效性。如果不遵守法律,任何公司治理、監管制度和企業社會責任都可能失去存在的基礎和保障。盡管市場參與者會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與系統進行博弈,但法律法規的設立是為了約束和防止這種試圖突破系統的行為。如果沒有有效的監督,這種突破法律制度的企圖將會加劇。為了約束公司的行為,確保其內外部治理的實現,必須落實監督的有效性,最終通過監督使公司的問題及時被發現、制止和處罰。

2.加強市場監管是維護市場秩序的保障。

證監會是對證券市場行為進行全過程監管、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機構。顧儲君涉嫌多項證券違法行為,中國證監會對其進行調查處理是完全必要的。事實上,自2002年以來,科龍的經營業績波動劇烈,引發了公眾的廣泛關註和質疑。現在已經核實,該公司披露的財務報告與事實嚴重不符,但它卻能夠利用金融數字遊戲在中國股市“混”了近五年。可以說,科龍是“自曝”在先,公眾質疑在先,證監會的調查是滯後的。作為市場監管機構,中國證監會未能及時發現問題苗頭、進行有效監管並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投資者,這反映出中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效率有待提高。

此外,從中國證監會對科龍事件立案調查到顧等人被捕,投資者未能及時從相關方面獲得案件進展情況。即使案件細節不便透露,也應該對科龍問題的嚴重性或復雜性做出解釋。相比之下,創維事件發生後,香港廉政公署立即公布了包括涉案人員和案件主要內容在內的詳細信息,這不禁讓人覺得投資者的知情權仍有欠缺。

3.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的問題

如果說良好的公司治理是提高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質量的第壹道防線,那麽獨立審計則是防止會計信息失真和舞弊的另壹道重要屏障。擁有世界四大會計師事務所金字招牌的德勤未能做好這壹點,而是陷入了“科隆門”。從中我們可以發現,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大陸的執業也存在壹些問題。

問題1:審計師的專業能力和職業道德

自中國會計審計服務市場對外開放以來,國際會計師事務所以其獨特的品牌優勢、人才優勢和先進的管理體系占領了國內審計服務的高端市場,業務收入和利潤率遙遙領先於國內會計師事務所。國際資本市場的錘煉和力量賦予其極高的品牌價值,並為其帶來巨大的商譽和商機。因此,作為科龍的審計機構,德勤的專業能力毋庸置疑。科龍聘請了國際“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壹的德勤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也相信其審計報告的可信度可以吸引更多投資者。但事實證明,如果審計師缺乏應有的職業審慎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就可能成為問題公司粉飾經營業績的“擋箭牌”,給事務所帶來壹系列麻煩。鑒於德勤在科龍審計中的表現,難怪有人懷疑德勤在中國大陸是否存在“雙重執業標準”。否則,審計師完全可以發現科龍的問題和顧儲君的犯罪事實。因此,當審計師犯錯誤時,他們簡單地將其歸因於“某些固有的局限性”或被審計公司管理層對舞弊的責任,這將使公眾對審計行業產生不信任,對整個行業的發展極為不利。另壹方面,審計行業的現狀表明,審計人員職業道德的缺失導致了大量的審計失敗。這不僅是失職,而且涉嫌瀆職,不僅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也損害了公司和國家的長期利益。

當然,審計師受困於問題公司,制度環境也是制約因素之壹。人們習慣稱審計師為“經濟警察”,這實際上誇大了外部獨立審計的作用。審計員沒有司法或行政權力,因此他們可能無法獲得與行政或司法機構相當的信息。此外,會計師事務所和客戶之間的關系非常微妙,現在許多審計師被困在問題公司中,主要是因為上市公司可以影響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而且道德判斷意識不強,違規成本低,在利益的誘惑和驅動下,審計人員仍可能為造假企業鋌而走險。

問題2: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的“超國民待遇”

近年來,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的業務發展迅速。與此同時,國際會計師事務所也陷入了財務醜聞。壹向以高超的質量和獨立執業占據國內審計市場大部分份額的國際四大會計師事務所開始成為被告。科龍-德勤事件中被指控的問題是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目前在中國享有“超國民待遇”,主要問題是能否為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建立和實施統壹的監管標準。信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相關監管部門應給予境內外會計師事務所平等競爭的平臺,讓公平公正原則得到充分體現。

4.審計風險防範

德勤未能審計科龍再次表明防範事務所審計風險的重要性。目前,審計人員面臨的審計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壹方面,復雜的組織形式和多樣化的業務活動要求審計師提高風險防範能力,事務所應加強審計質量控制;另壹方面,進壹步明確了會計師事務所在證券民事賠償中的法律責任。無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失敗是否受到行政處罰,只要存在虛假陳述,就可以被視為被告,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可以向法院證明自己的清白,或承擔責任或免責,因此審計師的責任更為重要。

面對獨立審計行業的系統性高風險,無論是國際機構還是國內機構都難以幸免。在財務醜聞中,不能排除審計師參與或協助欺詐,或存在審計質量問題,但不能否認審計師也會成為欺詐公司的受害者。導致上市公司審計失敗的原因非常復雜,比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就總結了十個最重要的因素。但審計失敗的主要原因有:壹是審計結果錯誤或不恰當;二是審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未遵循獨立審計原則,或在審計過程中存在明顯錯誤甚至舞弊行為。因此,強化風險意識、完善制度和提高質量以促進獨立審計的良性發展是化解審計風險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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