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售業是近年來在中國逐漸發展起來的壹個新興行業。做好“寄賣銀行”,本質上是變相的“典當行”,國家對寄賣行業也有嚴格的管理。寄售銀行,以前屬於特別行政審批的行業,和酒店、印刷行業壹樣,但是隨著社會發展的需要,前幾年寄售銀行取消了特別行政審批的程序。國家對寄售行業的監管也相對寬松。另外,“寄售行”不是“典當行”的變相提法,兩者有本質區別。寄售是指貨主委托寄售銀行代為銷售貨物,雙方簽訂相關服務協議。根據協議約定,寄售銀行對貨物沒有所有權,只有寄售期間對貨物的管理權,即貨物的所有權沒有轉移。寄售銀行只是在商品售出後收取壹定的服務費。不買斷,不現場借貸。
委托銀行的註冊條件如下:
1,必須有符合法律法規的章程;
2、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註冊資金;
3.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所必需的辦公設施;
4.有熟悉典當業務的專業管理人員和鑒定人員;
5.法人股東必須有兩個以上,法人股相對控股;
6、符合法律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國家關於典當行總體規劃和合理布局的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
(六)交通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購、寄售金銀制品和金銀設備。珠寶店可以購買金銀鑲嵌的首飾用於出口,但不得買賣金銀制品和金銀設備。金銀制品由中國人民銀行收購,供應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