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稱公積金貸款)管理,規範貸款操作,有效防範貸款風險,保證貸款資產安全,根據《吉林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辦法》第五條第壹款第(二)項是指借款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開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並繳存須滿6個月(含)以上; (二)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應處於正常繳存狀態。 借款人因工作單位變動等原因,造成斷繳3個月(含)以內住房公積金,在申請貸款時已將欠繳的住房公積金補齊並恢復逐月繳存的,該斷繳期間可視同連續繳存。 對申請貸款時所在單位連續欠繳超過三個月的借款人,吉林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稱中心)不予貸款。 第三條?《辦法》第五條第壹款第(三)項所稱住房主要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即二手住房)、自建住房。第四條?《辦法》第五條第壹款第(五)項所稱內容是指:1、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住房的,自籌資金比例按以下情況區分確定:(1)購買商品住房的,自籌資金比例不得低於購房款總額的20%,對擁有壹套住房並已結清相應住房貸款,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商品住房的,執行首套房貸政策;(2)購買存量住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購住房交易價格與內評價值較低值的60%,但所購住房房齡在10年(含)以內的,貸款額度可以提高到所購住房交易價格與評估價值較低值的70%;(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籌資金比例不得低於工程概(預)算的30%。2、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自籌資金比例按以下情況區分確定:(1)購買商品住房的,自籌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購房款總額的40%;(2)購買存量住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購住房交易價格與內評價值較低值的40%。3、借款人家庭購買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不予辦理公積金貸款。
第五條?借款人購買商品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該商品住房開發單位應當已與中心簽訂《住房公積金貸款合作協議》(以下稱《合作協議》),且借款人購買的成套商品住房應在《合作協議》範圍內。 第六條?借款人購買存量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該存量住房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售房人已就該交易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二)房齡不超過30年; (三)售房人對該交易房屋具有完全處置的權利; (四)該交易房屋的其他***有人同意轉讓。 第七條?借款人購買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壹般采取階段性保證加抵押或抵押的擔保方式。 借款人購買自住住房的,應以本次貸款所購住房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用中心認可的其他房產作為抵押物。 第八條?《辦法》第七條所稱“借款人家庭(本人及配偶)月工資總收入”參照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附以個人所得稅證明或工資流水等相關證明材料確定。第九條?《辦法》第十條所稱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職工年滿55周歲。貸款期限為退休後5年。
借款人購買存量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期限加上所購住房房齡不得超過30年。 第十條?職工家庭購買第二套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貸款利率執行同期首套公積金款利率的1.1倍。第十壹條?《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稱身份證明,是指借款人(配偶)的戶口簿、個人有效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借款人未婚的,需簽署承諾書;借款人已婚的,需提供結婚證;借款人離婚的,需簽署承諾書還需要提供離婚證或人民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
個人有效身份證明包括:居民身份證、軍官證、警官證、文職幹部證、護照及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第十二條?貸款發放後,借款合同中已確定的還款方式不再變更,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月償還貸款本息。 借款人還款賬戶發生變化時,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新的還款卡(折)及時辦理變更手續。新的還款賬戶自辦完變更手續時生效。 借款人聯系方式發生變化時,應及時申請變更,以便中心及貸款銀行與借款人聯系。 第十三條?還款期內,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監護人或財產代管人應繼續履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十四條?公積金貸款償還壹年後方可辦理提前還款;公積金貸款償還不足壹年如遇特殊情況,須經中心審核同意後方可辦理提前還款。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提前償還貸款的金額是指不低於人民幣三萬元。借款人辦理部分還款後,可以選擇月還款額不變、還款期限縮短,也可以選擇還款期限不變、月還款額減少。 第十五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貸款銀行有權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清償全部貸款本息,或要求擔保人履行相應的擔保責任。借款人或擔保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貸款銀行可以依法處分抵押物。 (壹)在還款期內,借款人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超過借款合同最後期限壹個月仍未還清貸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在申請借款時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四)借款人擅自將抵押房屋出售、出租、轉讓、改建、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五)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六)還款期內,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 (七)借款人發生其他可能影響歸還貸款本息的行為。 第十六條?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貸款銀行根據貸款結清證明,將抵(質)押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十七條?本實施細則由吉林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二〇壹六年四月十壹日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2-14,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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