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機構投資者有著不監控的種種理由和搖擺性,但現實的變化還是讓機構投資者積極投身到了公司治理中去。這是壹種積極的變化,也是壹種必然的變化。因為立足於長遠利益,機構投資者作為公司所有者的利益與作為證券投資者的利益是壹致的(畢竟最終是上市公司的業績決定著這些機構投資者的業績),兩者的目標很自然地就會融為壹體。這種利益上的壹致性和目標的相符性就是機構投資者積極參與公司治理的激勵和動力。從歷史演變過程來看,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領域是逐步擴大的,最後滲透到公司治理的各個方面。國外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途徑主要有:第壹,通過股東大會來行使權利;第二,公開批評;第三,鼓動董事會解雇績劣經營者;第四,定期溝通制度;第五,發表公司治理聲明。總體而言,機構投資者對公司治理的影響是積極的。這種積極意義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首先,在壹定程度上抑制了公司管理層權力的濫用。機構投資者作為壹種重要的制衡力量,是對公司“內部人控制”的壹種控制;其次,在壹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司的績效;再次,推動了公司治理運動的發展。當然機構投資者在參與公司治理的過程中,也會產生壹些負面效應。比如,機構投資者在與所投資公司有利害關系的情況下,經常會與被監督的經營者保持壹種曖昧的合作關系,有時甚至會和公司經理合謀,損害其他股東利益。所以不能把機構投資者 參與公司治理的效果盲目擴大、絕對化。理性的態度應該是:積極倡導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而不期望讓其“控制”公司,讓人們在股東大會空殼化的今天聽到機構的聲音,讓公司經營者感受到另壹種重要的制衡力量,讓機構投資者在參與中發掘出公司新的投資價值。
壹個國家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結構反映了其市場的成熟程度。我國目前已形成了以證券投資基金為主體,證券公司、保險公司、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三類企業等為重要組成部分的機構投資者格局。在機構投資者迅速發展的同時,我國證券市場也開始出現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案例。其中以“勝利股權之爭”案和“天歌科技”案中機構投資者的表現最為引人註目。但當前我國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與國外成熟市場機構投資者對公司治理的參與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主要表現在:我國機構投資者參與多為被動參與,短期參與;我國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多為零星參與,尚未形成規模;我國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多為表層參與,無論在深度上和廣度上都不能和國外成熟市場相提並論;我國機構投資者從整體上看參與公司治理意識薄弱,其重要性在業界尚未形成***識;我國機構投資者在參與公司治理的市場環境、法制環境和自身條件等方面與國外機構投資者還存在較大差距。
從總體上看我國機構投資者在參與公司治理方面普遍態度冷淡,其主要原因有:中國證券市場明顯由“交易者”主宰,通過坐莊或者聯合坐莊等形式來操縱股價,利用股價的漲跌在交易中獲利成為機構投資者在資本市場中的行為特征;我國大部分上市公司質量不高,業績缺乏穩定性,本身缺乏長期投資價值;上市公司自身的股權結構限制了我國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除此之外,我國機構投資者自身的發展和內部機制的不完善也在客觀上制約了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
在現階段我國機構投資者如何參與公司治理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建議:第壹,在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領域裏,我國機構投資者目前應該關註的重點是上市公司的投票權問題、董事會結構問題、內部人控制問題、大股東濫用控制權從事某些關聯交易和進行擔保的問題、中小股東保護問題、信息披露問題、資產重組問題、公司收購中的反收購措施的正當性問題,以及股東、董事、經理層及各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協調問題。第二,在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對象選擇上,重點放在對兩類公司的治理上:壹類是流通股份額較大的上市公司;第二類是壹些績差卻有潛質可挖的上市公司。第三,在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方式上,應該主要通過股東大會這種正式途徑來參與公司治理。
我國應從以下方面對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市場環境和配套制度加以完善: 逐步解決我國國有股壹股獨大問題和流通股比例過低的問題,實現股權結構的合理化和全流通,這是我國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目前遇到的最大的障礙;放寬對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限制,目前我國資本市場對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有嚴格限制,比如對基金的兩個10%的限制;完善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相關法律制度和市場環境;機構投資者能否積極有效地參與公司治理,還取決於機構投資者自身的規範發展和不斷完善。
隨著資本市場的逐步成熟,機構投資者的興起與發展是壹種必然的趨勢。國外成熟市場的機構投資者已經在公司治理上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並且形成了較為系統的經驗。而我國由於存在種種約束,目前機構投資者在參與公司治理問題上表現得較為消極。但隨著我國機構投資者力量的壯大,在國外成熟證券市場上出現的機構投資者積極主義,也必將會在我國出現。我們應該在借鑒國外成熟市場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寶貴經驗基礎上,結合我國具體實際,采取各種有效措施,不斷增強我國機構投資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