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婚前個人首付,婚後還款。
雖然房子是婚前個人首付,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盡管房產證上只有妳的名字,房子也有配偶的份額。如果離婚,夫妻雙方需要自行協商。對於不能達成協議的,壹般會讓人把房產判給房產證的簽字人,以後的房貸自己還。但對於另壹方來說,則需要根據還款額和房屋漲價情況進行補償。
2、婚前個人貸款買房未辦理房產證。
房產證是證明房屋所有權的有力證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發生糾紛,無法協商的,人們不應判斷房屋的歸屬,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斷應由當事人使用。取得房屋產權證後,任何壹方均應另行提交。因為沒有房產證,需要先自己協商。如果協商不成,人民會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
3、婚前個人貸款買房。
現行婚姻法明確規定婚前全款買房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在這種條件下,婚姻不能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不加名字,離婚的房子無疑是個人的。但是婚前個人貸款買房加配偶名字就是另壹種情況了。加名本質上是贈與,加名後對方有分割財產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已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許離婚。
第二,婚前女方父母出首付買房。婚後加男方名字,男方還貸。離婚後房子怎麽分?
因為房子是妳的,離婚後平分。
三、婚前買房,婚後加名,但房子有貸款怎麽分?
從目前的法律角度來說,婚前房產證那部分是誰的名字,首付是誰出的,除非他有證據證明是他的錢,婚後那部分也壹樣,每人壹半。也就是說,估計雙方認可的房價,首付是妳的,剩下的壹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