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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貸款買的房子房產協議怎麽處理?

根據《婚姻法》對婚前個人財產的界定,雙方爭議的房屋為婚前所購,丈夫購房貸款應視為其婚前債務。婚後雙方共同償還債務的,視為對婚前個人債務的償還,解除婚姻關系時,丈夫應向妻子支付部分款項;第二種意見是,根據《物權法》和《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丈夫婚前用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應視為其婚前個人財產,婚後雙方償還的貸款部分應視為婚前個人債務的償還,丈夫拿出壹半的錢。另外,由於房屋升值的實際情況,房屋升值部分與雙方財產均分。在此,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我國《婚姻法》等相關法律對壹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清償債務的房屋分割未作出明確規定。但筆者認為,我國婚姻法對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財產的規定,目的在於維護婚姻的穩定,防止壹方以婚姻為手段占有財產,保護另壹方的合法權益。在此,筆者將嘗試分析壹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還清債務的房屋分割問題。壹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房屋所有權同還債。關於房屋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情況:壹是原物取得,二是派生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原取得是指根據壹定的法律事實取得新建房屋和無主房屋的所有權,或者在沒有原所有權人的權利和意誌的情況下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主要包括依法建房、依法沒收房屋、無主房屋收歸國有、合法加建房屋(如改造加層)。房屋所有權的派生取得,是指根據原房屋所有權人的意思表示,接受原房屋所有權人轉讓的房屋所有權,是基於原房屋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及其轉讓所有權的意誌。主要包括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和繼承。本案中,丈夫通過抵押貸款與開發商形成房屋買賣合同關系,與銀行形成抵押貸款合同法律關系。他通過這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但房屋所有權的行使受到了限制,所以本案可以認定丈夫在婚前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最高法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19條規定,夫妻壹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綜上,筆者認為本案爭議房屋應歸丈夫所有。2.婚後妻子參與償還購房款的認定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房屋所有權屬於丈夫,但購房時同時形成的銀行按揭貸款,應屬於婚前個人債務,因為這部分貸款是婚前借口。關於夫妻共同清償個人債務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以同壹財產填補了婚前丈夫的個人債務。如果沒有這個債務的存在,夫妻就會有相應債務的財產,所以夫妻關系解除時,丈夫會付給妻子壹半的財產。三、婚後房屋增值部分的歸屬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夫妻對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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