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要求:離婚財產分割時,應當考慮另壹半在共同還貸中收取的賬款和相應的財產增值,並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標準,登記產權的壹方應當補償另壹方。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分別歸個人所有、* *或部分所有、部分歸* * *所有。書面通知應用於承諾。沒有約定或者承諾不具體的,可以使用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利潤;(3)知識產權的盈利能力;(四)繼承或者贈與所得財產,但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余部分應與全部財產壹起歸* * *所有。丈夫和妻子有公平的權利處理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壹)婚前壹方的財產;(二)壹方因人身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在遺囑繼承或者贈與協議中明確歸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四)壹方的特殊生活用品;(五)剩余財產應歸壹方所有。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怎麽寫?1,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首先要有被告和婚姻生活的相關情況。姓名、胎兒性別、出生日期、中國國籍、祖籍、單位、職務、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結婚年齡、懷孕子女數、離婚原因。
2.其次,雙方必須同意離婚。未離婚分割財產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
3.離婚後,未滿18周歲不能單獨生活的成年子女由誰來撫養,生活費如何支付,多少。不與子女同住的壹方的探視時間和方式。
4.夫妻財產和責任的分割。
5.壹方遇到困難,另壹方實施經濟發展援助的確切時間。基本內容是如何解決壹方沒有房屋所有權和住房的落戶問題。
6.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如果根據法律規定,壹方有過錯,即重婚罪,另壹半與他人同居,或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猥褻兒童罪,無過錯方可要求賠償損失。
7.違反協議規定的義務。
最重要的是,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必須包含的內容,自然也要根據自身情況來寫。比如離婚沒有過錯,就不需要做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