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是否實際發生了借款的事實,如僅書寫了借條而無實際借款行為,則借款關系不存在。此種情況常發生在夫妻間玩笑時所寫,此種借條本身不具備法律效力。2、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的婚內借款。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與支配,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對於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婚內借款,借款人需要全額償還借款本息。3、實行夫妻***同財產制的婚內借款。因借款來源系夫妻的***同財產,在無其他約定的情形下,應按照***同財產的分割原則,在離婚時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50%。4、婚內的借款屬於貸款人婚前個人財產。因壹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其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同財產,故借款人應全額償還借款本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同簽名或者夫妻壹方事後追認等***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務。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同生活、***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壹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壹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壹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壹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夫妻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同財產:
(壹)壹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壹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壹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