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國外貸款包括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國際商業貸款;
吸收外商投資包括外商直接投資(含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投資、外商投資股份制企業及合作開發)和外商其他投資(含外商購買中方的股票及其他)。第四條 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利用外資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建設事業中長期規劃。
吸收外商投資應遵循《指導外商投資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企業指導目錄》。第五條 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利用外資主要用於市政公用設施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增加設施供給能力、提高市政公用設施的技術裝備水平和企業的管理水平。任何企業、任何項目在利用外資時都應將引進資金與引進技術,引進管理有機地結合起來;不得采用落後或淘汰的工藝技術和材料設備。第六條 建設部負責編制全國城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業利用外資計劃,並報送國家有關部門納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
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業利用外資計劃,於每年8月報送建設部,並應納入本地區利用外資計劃。
地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地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利用外資計劃。
城市市政公用企業負責提出本企業的利用外資項目。第七條 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利用外資項目的審批除執行國家規定的有關審批權限和程序外,還須遵守以下規定。
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的項目,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項目建議書報送建設部;建設部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後報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
由省級有關部門審批的項目,地方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項目建議書報送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意見後報省級有關部門審批。
利用外資項目建議書除包括項目建議書必備內容外,還應包含以下內容:本地區本行業利用外資現狀,利用外資方式的選擇及理由,利用外資金額,外資使用計劃,外資償還或回報能力預測等。第八條 申請借用國外貸款項目必須切實做好前期各項準備工作,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經過有相應資格的咨詢機構評估。國內配套資金必須打足,資金籌措渠道必須落實。第九條 經批準借用國外貸款的項目,國外貸款資金的使用必須符合中外雙方簽訂的貸款協定中所規定的資金使用範圍與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擅自挪用貸款資金或改變貸款用途。第十條 借用國外貸款項目所在地的省、市兩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指導項目建設單位辦理項目的轉貸工作並建立還貸準備金。由國家統借、地方自還的國外貸款的本金和利息的償還應納入地方財政年度預算計劃。第十壹條 吸收外商直接投資項目,外方合作夥伴的選擇壹般應通過招標方式或通過邀請外商詢價比價方式進行。對擬選定的合作夥伴,中方應委托有關的咨詢機構對其社會信譽、合法性和承擔項目的能力,包括資信和財務狀況、融資能力、技術和管理水平等內容進行調查和評估。在咨詢機構出具書面評估報告確認其有能力承擔項目後,中方方可確定外方合作夥伴。第十二條 吸收外商直接投資基礎上中方應委托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對中外雙方投入的資產(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進行評估;對外方提出的合作條件應對其可行性進行科學、合理的論證,並應充分考慮產品的人格水平(收費水平)和居民的承受能力。第十三條 上外商直接投資項目,中外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規。中方不得將壹個整體項目化整為零,越權審批;在雙方簽訂的協議或合同中,中方得以任何形式保證或變相保證外方固定回報率,不得設定最低價格公式,不得以外幣計價和結算,不得允許外方抽走資本金;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為外商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不得接收合營企業的委托負責合營企業的經營和管理。對大中城市供水、供氣等公用設施,中方必須控制設施總供給能力的百分之五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