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買房;父母的貢獻是給孩子的禮物。房產證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壹方名下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婚後買房;父母的出資被推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貸款;。
3.父母壹方全額出資,房產證登記在另壹方名下或夫妻雙方名下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父母壹方支付部分投資,夫妻雙方償還貸款。如果有約定,按照約定,房產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或者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5.父母雙方均有出資,房屋無論登記在夫妻壹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認定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已婚夫婦、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以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壹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是夫妻雙方或壹方取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取得的財產,也包括非勞動取得的其他合法財產。當然,除非法律直接規定個人財產且夫妻雙方對個人財產有約定。這裏所說的“收入”是指取得財產權利,但不要求實際占有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丈夫或妻子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享有平等的權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壹方有權決定。夫妻壹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達成壹致意見。所有重大財產問題都不是雙方同意的。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處理。
綜上所述,婚後父母償還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後取得房屋所有權的,登記在壹方或雙方名下的產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父母壹方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第壹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收益;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壹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