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壹
婚後父母贈與的房子應該歸誰?
爭議內容
大多數人認為夫妻婚後贈與的財產自然屬於同壹財產,但司法解釋三出臺後這種觀念被顛覆了。尤其是價格昂貴的房子,這種贈與除非特別說明,否則就成為對產權登記人的贈與。
結果第三個司法解釋剛出臺的時候,有人開玩笑說:“第三個司法解釋讓公婆笑了,婆婆哭了。”
核心法律
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父母壹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可以認定為僅贈與其子女壹方,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
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該房產可視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反對女方為家庭付出多少。離婚可能損失更大。
“男主外,女主內”的分工模式,使得女方將人力資本投入到家庭中,必然會減少她投入到其他地方的精力,也就意味著女方可能失去從其他方面獲取利益的可能性。司法解釋3強行將雙方預期的房屋變更為登記人個人所有。壹旦離婚,在家庭生活中投入很多的妻子可能會失去婚姻和金錢。
解讀三缺乏性別視角,忽略了中國普通人的婚姻習慣。傳統上,結婚大多是男方父母買婚房,女方父母負責裝修或者買家電。司法解釋壹、二的規定符合這壹傳統習俗,但解釋三將原來為夫妻雙方界定的財產改為登記人的個人財產,顛覆了夫妻雙方達成的默契。
因為婚後男方的房子是增值的,但是女方的嫁妝是不斷被消耗和破壞的。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婚姻關系中毀損、滅失的物品,離婚時不得以同壹財產主張賠償。因此,這壹規定明顯有利於男方,損害女方利益。
無論是男方父母購買的房產,還是女方父母購買的動產,婚後均由雙方享有。如果將女方父母購買的動產認定為* * *帶* * *,將男方父母購買的不動產認定為* * *夫妻共有,將明顯對女方不公平。
現實生活中,只有閃婚和閃婚才可能造成對壹方父母財產的不當侵害。最高法院改變了規則,以保護父母壹代的利益,並期望實現公平。這種“壹刀切”可能會導致實踐中更大的不公平。
認同國外主流立法理念。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因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夫妻壹方的財產除外。
但在現實中,父母通常不會寫書面聲明把財產給孩子誰,因為他們認為這不利於年輕夫妻關系的維護。
《合同法》規定,不動產贈與在交付登記後不能輕易反悔。所以登記是最好的權屬認定方式,也能很好的體現出資人父母的初衷。因此,第三個司法解釋規定,由哪壹方登記產權,確定房屋屬於哪壹方,符合婚姻法和合同法的原則。
國外很多法律都把婚後所得的贈與或遺產視為個人財產,擁有相同財產的除外。司法解釋(三)中,對父母贈與子女的財產優先進行產權登記,相對公平,也符合國外主流立法理念。
焦點2
婚前壹方貸款購買的房屋,歸個人所有。
爭議內容
如果壹方婚前支付首付或部分貸款,但婚後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房屋登記在支付首付壹方名下,根據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壹旦離婚,貸款房屋歸登記壹方所有。
對此,有人認為這壹規定“為男性出軌掃清了最後壹道障礙,大大降低了男性離婚的成本”,因為大多數情況下,首付都是男方出。
核心法律
司法解釋三第10條:夫妻壹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產權的壹方所有,未歸還的借款為登記產權的壹方的個人債務。婚後雙方為償還貸款所支付的金額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由辦理產權登記的壹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補償給另壹方。
反對還貸,讓女方無法給自己買房。
實踐中,很多房子都是男方婚前貸款購買,婚後雙方還貸。抵押方已用婚前財產支付首付或償還部分銀行貸款。這部分財產確實是婚前個人財產,不會因為婚姻的締結而轉化為同壹財產。
房屋所有權雖是婚後取得,登記在壹方名下,但房屋價值應由抵押人婚前償還的首付款或貸款和夫妻婚後償還的貸款構成。所以婚後獲得的房子是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財產的混合體。第三個司法解釋的規定是不公平的,對產權登記方有利,對其配偶不利。
按照我國傳統婚姻習俗,男方提供房子,女方提供家電家具等嫁妝,房產壹般登記在男方名下。婚後雙方還貸,女方實際上已經喪失了給自己買房的能力。壹旦離婚,房子又歸男方所有,這對女方不公平。
個人財產和有財產的* * *的份額,應當按照婚前首付或者婚後償還的銀行貸款和償還部分的比例確定,然後依法分割有財產的* * *部分。
同意個人財產可以得到相應的補償,這是公平的。
貸款人已通過貸款向開發商支付全部購房款,並多次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義務。婚後取得不動產物權只是物權的自然轉化,所以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抵押房屋視為壹方個人財產相對公平。
司法實踐中,通常將購房合同簽訂的時間視為取得產權的時間。在雙方無法達成壹致的情況下,壹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將被司法機關認定為個人財產。
考慮到妻子在婚後參與還貸,使其失去了最佳的購房機會,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會考慮對還貸貢獻的補償,在此基礎上,還會考慮對失去購房機會造成的損失的補償。如果女方生活困難,法官會根據照顧的原則做出有利於她的判決。
現實生活中,即使婚後只有壹方獲得報酬,用自己的工資還貸,也算是* * *用財產還貸,因為對方畢竟承擔了家務,減輕了養家糊口者的壹部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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