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特征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擔保法》第三十八條:“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_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權。《擔保法》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其占有,以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為債權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2.抵押的種類,房地產抵押,是指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設定的抵押。所謂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後將失去原有價值或使用價值的財產,如土地(在我國僅限於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抵押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建築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如房屋)。動產抵押是指以動產作為抵押物設定的抵押。動產是指在不影響其使用價值或減少其價值的情況下可以移動的財產(在我國,僅限於交通工具等特殊動產)。
3.權利抵押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各種財產權利為抵押標的的抵押。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權利只能用於質押。財團抵押又稱企業抵押,是指抵押人(企業)以其全部動產、不動產和權利作為抵押標的而進行的抵押;這種類型實際上是各種擔保類型的集合,並不是壹種合法的抵押方式。共同抵押又稱總括抵押,是指以同壹債權為擔保而在數個不同的財產上設定的抵押。這種類型實際上是各類擔保的集合,並不是壹種法定的抵押方式。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約定在最高額內以抵押物對壹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進行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