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角度看,壹方患病不是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的理由。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才是法院認定
是否準予離婚的考量因素。
本案中,雙方於16年分居至今,期間,丈夫曾兩次起訴離婚,法院均未準予。第三次法院判離,
很大概率依據的是“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這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其次,這也是廣大女性,天天高喊的“婚姻就是價值互換”的價值婚姻的必然結果。
沒有道德,沒有感情。有的就是價值需要。又或者說,連所謂的感情和道德,也是因為價值需要才
有的。
不觸犯法律,但也僅僅是不觸犯法律而已。
我常常思考,壹提到彩禮,生孩子,買房買車,女性就有壹大堆價值理論,套用經濟學長篇大論把
壹切男性的物質付出解釋成合理的事情。把自己生孩子也包含在內。
當女性把自己的生孕和要房要車要彩禮價值捆綁的時候。其實就變相的承認,男性壹但給了他的價
值,女性生完孩子,或者年老色衰被拋棄不也成合情合理的嗎?
壹、如果是從夫妻***同財產裏多分10萬給病人,沒毛病,合理合法。
這個“拿出10萬”給病人,莫名有種贖身費的感覺。
我才疏學淺,沒找到離婚交贖身費的法律依據。不過這種判決應該很鼓勵結婚吧!實踐中,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相對來說適用得多壹些,離婚經濟幫助適用得少壹
些。
離婚經濟幫助,即當存在離婚後壹方生活將陷入困難的情況時,由具備負擔能力的另壹方對其給予
適當的幫助,以保護困難壹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損害。?
離婚經濟幫助是離婚救濟體系裏的兜底條款,法院在平時審判時用得比較審慎。
本案則是適用離婚經濟幫助的典型案件,妻子壹方患有尿毒癥,而丈夫具備壹定負擔能力。
但這個丈夫是否會履行司法判決存疑,因為在妻子和丈夫前期的離婚官司中,法院就判決丈夫向妻
子支付扶養費13.6萬元,但最後丈夫支付了1.8萬元。
所以個人推測,這個丈夫後續有可能還是不履行司法判決。建議法院考慮把司法拘留和拒不執行
判決罪用上,否則這次的判決可能又成壹張廢紙了。
二、從法律角度,不知道怎麽看。
從生活角度,我覺得挺好,挺符合我對我們國家法律的期望的。講理。並不富裕的人家,生了需要長期用藥的毛病,是對普通人的淩遲。有人能承受,有人不
能承受;有人願意和另壹半壹起承擔,有人不願意和另壹半***患難。我覺得都能理解,法律也應該
都支持。不要去道德綁架普通人。生病的人實慘,生病要花很多錢更慘,當初誓言生老病死在壹起的承受不了要走慘上加
慘。走的人經濟上給予壹些補償,也算是用金錢給予生病的些許安慰吧。
只希望國家能發展的更好壹些,國家的醫療保障,社會福利體系更好壹些。這樣的悲劇更少壹些罷
了。
這是典型的“夫妻壹方患有嚴重疾病,另壹方起訴離婚”情形,而這種情形在我國廣大偏遠地區或
農村地區,還是較為常見的。
俗話說,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什麽都不是壹成不變的,感情亦不例外。當初,夫妻
雙方或是因為某些原因而走到壹起,如今當面臨著嚴重的經濟下滑階段,或者壹方險些喪失生活自
理能力的時候,另壹方卻突然想棄之而去,通過三番五次的訴訟,來獲得自由之身。
三、這種婚姻制度的出臺,與舊封建社會的包辦、買辦婚姻存在徹底區別。在古代,男子、女子在個人
婚姻方面沒有選擇權,沒有個人決定權,往往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新中國成立後,法律制度幾
經修改,婚姻制度立法已經逐步回歸現代社會的人性關懷,對公民的婚姻自由,不再設限。
如今的婚姻法律制度,對於離婚(協議離婚、訴訟離婚)只有壹項標準: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
那又有人要問了:
如果是結婚自由,離婚自由,為什麽會出現那麽多要經歷兩次,甚至是更多次的訴訟離婚?
比如,法律明確規定的有家暴,是不是可以壹次性離?為何我都起訴兩次了,還不判離婚?
事實上,這個問題的答案,還是在於法律上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實是已經破裂了。因為本身感情是
壹種抽象化的概念,又是存在於他人雙方之間的,對於法院來說,如何判斷夫妻雙方已經徹底斷
裂,是存在困難的。正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
法律,只是模糊化的規定了壹些籠統的標準,無法詳盡的確定每個個案的離婚標準。對於具體個案
情形,留於每個法官自身去衡量、判斷。
四、起訴未果後,第三次起訴離婚,法院最終支持了。
正如上述所述,沒有離不掉的婚姻。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婚姻自由的體現,就是離婚,最終肯定是可以離掉。
只是,時間問題;只是,選擇何種訴訟策略,盡最大努力早日實現離婚的訴求。
本案中,特殊之處在於,女方確實是患有嚴重疾病,且是絕癥,那麽這種情況下離婚,對於女方來
說,該如何保證她的權益呢?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規定了,對於離婚時生活困難的壹方,可以要求對方給予經濟幫助。
事實上,法院的判決最終是選擇了折中做法。
既支持了離婚的請求,但也判決男方須支付女方生活幫助費10萬元。但是,這裏又面臨著壹個新問題:女方身患絕癥,10萬元的幫助費可能壓根兒不夠。同時,本案中
男方確實經濟條件也不好,那麽即便判決了10萬的生活幫助費,後續可能也無法支付,沒有履行能
力。
所以,法院在這裏又采取了壹定的變通,鑒於陳某生活困難,法院決定給予陳某司法救助5萬元。
所以,最後法院方面為女方提供了最大的救濟,不過,女方可能還得考慮後續判決書的履行問題。
在這裏建議,女方早些申請執行,了解對方可供執行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