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公司是各地投資建設活動的重要主體,也是盤活地方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等公共領域存量資產、資源和資本的重要載體。但不少地方投融資平臺公司也存在政企關系不清、戰略定位不清、投資邊界不清、管理體制機制不完善、債務規模膨脹等突出問題。
地方投融資平臺政策全景梳理
1.2014 9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要求按照疏堵結合、分清責任、規範管理、防範風險、穩步推進的原則,劃清政府與企業的界限。
2.2065438+2007年4月26日,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發布《關於進壹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65 438+07]50號),要求全面組織清理整頓地方政府融資擔保,妥善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政府債務與非地方政府不得向融資平臺公司註入公益性資產和儲備土地,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益作為融資平臺公司償債資金來源,不得利用政府資源幹預金融機構正常經營。
3.2065438+2007年5月28日,財政部下發《關於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規融資的通知》(財預[2065 438+07]87號),要求嚴禁將建設項目和服務打包為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購買服務應堅持先有預算,所需資金在現有年度預算中統籌考慮。
4.2065438+2009年4月28日,財政部辦公廳發布《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對PPP項目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情況進行梳理的通知》(財綜[2065 438+09]40號),要求暫停實施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PPP項目,或改用其他合法合規的方式繼續實施。繼續執行的,應當按照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妥善整改。對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項目,省級財政部門要主動從項目庫中清理。對已納入政府債務監控平臺但發現有爭議的項目,項目所屬的同級財政部門應當組織項目合規性論證。
5.2021年7月9日,銀監會發布《銀行和保險機構關於進壹步防範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的指導意見》(銀豹監發[2021]15號),再次提到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並要求提供融資前應咨詢財政部融資平臺企業債務和中長期支出監測平臺。不得為其參與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項目提供配套融資。但同時也留下了壹個政策窗口:因業務需要符合項目融資條件的,報同級人民政府書面審核確認。
2022年地方城投平臺發展的三大焦點
壹是明確發展地方投融資平臺的戰略發展定位
城投平臺要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深化國企改革的決定,堅持政府特殊目的載體(SPV)和特定行業功能性國企的發展定位,堅持公益性國企的根本宗旨,堅持“投資邊界不越位、投資目的不盈利、投資機會不擠占社會資本”的基本原則, 並積極穩妥推進地方投融資平臺公司的市場化轉型發展,如轉型為城市綜合服務商、工業園區綜合運營商或特定行業的投資運營商等。 清晰的戰略定位和明確的規劃方向。
第二,界定投資範圍界限
進壹步明確投融資平臺公司的投資邊界範圍。投融資平臺公司的投資邊界原則上不得超出公共領域,不得超出公共領域的政府投資範圍,不得擠占社會資本特別是民間資本的投資機會。投融資平臺公司要著眼於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重點投資在當地有壹定經營收入、對社會資本沒有吸引力的準經營性項目。原則上不得投資純公益性項目或非經營性項目,從源頭上防範隱性政府債務。對於確需投融資平臺公司參與的非經營性項目,要提前制定合法合規的參與機制,包括明確政府給予註資、投資補助或運營補助的方式和前提條件。
第三,完善企業管理制度
貫徹建立中國特色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要求,全面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加快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行外部獨立董事制度,引入職業經理人。著力提高投融資平臺公司科學管理水平,建立投資決策委員會和戰略咨詢委員會,健全投融資決策機制,完善投融資風險防控機制,完善績效考核和薪酬制度,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加強對投融資平臺公司的外部監管,建立健全投融資平臺公司重大投資經營活動向政府發展改革、國資、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的預報告制度;積極引入社會監督機制,完善投融資平臺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高財務和債務透明度,走可持續融資和高質量發展之路。
作者:何斌,北京大學傑出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