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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農作物種子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作物種子,包括糧、棉、油、麻、茶、蔬菜、水果、花卉、牧草、綠肥等種子、果實、根、莖、苗、芽等繁殖材料。第三條凡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種子選育、生產、推廣、經營、使用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種子工作的領導,積極支持種子事業的發展,並在資金、貸款、稅收和物資供應等方面給予優惠。

鼓勵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采用良種,逐步實行品種布局區域化、種子生產專業化、加工機械化、質量標準化,生產種子定期更新更換。

鼓勵種子科學研究,推動科研機構與生產經營單位聯合,建立科研、生產、經營壹體化,逐步實行規模經營和集團經營。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作物種子工作,其設立的種子管理機構是農作物種子管理工作的執行機構。

各級農業部門的種子公司是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的主渠道,按計劃生產種子,負責良種供應。

各級種子管理機構和種子公司要積極創造條件,實行職能分離。

種子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持有中國種子管理員證,佩戴中國種子管理徽章。第六條省農墾部門設立的種子管理機構在省農業部門和種子管理機構的指導下,負責系統內的種子管理工作,受省種子管理機構委托,負責系統內生產經營單位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和種子質量合格證的發放和管理。第二章種質資源和品種選育第七條農業種質資源屬於國家財富,受國家保護。各級農業部門應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積極從國內外引進農作物種質資源。第八條種質資源的收集、登記、整理、鑒定、保存和利用等。,由省級農業科研機構負責組織實施。第九條從國外引進種子和種質材料,引進單位或者個人必須事先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並在省級農業部門或者植物檢疫機構指定的地點進行隔離試種。只有證明沒有危險的性病、蟲、雜草,才可以分散種植。

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包括交換和出售)種質資源,應當按照國家《農作物種質資源分類管理辦法》辦理審批手續。第十條省、市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農業科技發展規劃和農業發展要求,組織新品種選育工作,鼓勵科研、教學和生產單位積極采用最新研究成果和手段,加快農作物新品種選育。第十壹條農作物新品種(親本)和種子生產技術的保護和技術轉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第三章品種審定第十二條本省設立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由農業主管部門、種子管理機構、農業科學院(所)、農業大學和有關單位推薦的專業人員組成。省品種審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省農業種子管理機構承擔。

設區的市應當成立農作物品種審定小組,並接受省品種審定委員會的指導。其日常工作由市農業種子管理機構承擔。第十三條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的任務:

(壹)組織、領導、檢查和監督農作物新品種中間試驗,做好農作物新品種國家試驗工作;

(二)審定新品種,對推薦參加國家區域試驗並上報國家審定的品種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三)提出良種選育、引進和推廣的建議;

(四)審定通過的新品種(雜交組合親本)的命名、編號、登記、發布和證書發放;

(五)審查和修訂農作物新品種中間試驗和審定的有關規定。第十四條設區的市農作物品種審定小組的主要任務是組織本市新品種比較試驗,協助新品種中間試驗,對推薦參加省內新品種中間試驗並報省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的品種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提出育種引進和良種推廣的建議;承擔省品種審定委員會委托的農作物新品種審定工作;負責省品種委員會審定品種以外的小型植物新品種的審定。第十五條未經審定的品種只能用於試驗,不得列入種子生產計劃。未通過審定的品種不得進行廣告宣傳。未經審定或不合格的品種,不得推廣、生產和經營。第十六條符合審定條件和程序的品種,品種審定委員會必須在接到申請後壹年內完成審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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